(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据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十四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审查批准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七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十五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一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