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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流程
时间:2020-08-25  作者:法律监督网  新闻来源:  【字号: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流程

 

  一、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为切实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阅卷权,提高阅卷效率,本院案件管理中心提供预约阅卷服务。

  三、辩护律师需要阅卷的,可以通过值班电话、12309中国检察网、重庆市检察机关异地阅卷系统预约阅卷。本院预约电话:023-72808026。

  四、律师阅卷应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案件管理中心人员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在专门接待室进行。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电子卷宗光盘等方式,案件管理中心不收取费用。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阅卷的,案件管理中心人员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或者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根据系统提示注册登陆、上传相关材料后,在“辩护和代理网上预约”板块申请阅卷。

  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同级检察机关跨区域申请阅卷。本院案件管理中心接收申请后审查律师提供的材料,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异地阅卷系统将申请提交至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异地阅卷系统上绑定电子卷宗,本院案件管理中心即可在异地阅卷系统上下载电子卷宗提供阅卷。整个律师阅卷申请事项的办理时间至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八、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异地阅卷的,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许可。

  九、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在阅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十、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不得实施伪造、毁灭证据或实施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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