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机关
下沉一级研究控告申诉检察案件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控告申诉检察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控告申诉检察案件诉讼管辖相关规定和重庆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下沉一级研究控告申诉检察案件(以下简称下沉一级研究案件),是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疑难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其他重大涉检信访案件结案前,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化解矛盾方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下沉一级研究案件的范围:
1、对定性处理可能出现重大分歧的案件;
2、办案程序存在较大问题的案件;
3、进京上访和当事人越级上访的案件;
4、重大集体访案件;
5、需要紧急处置的案件;
6、办案遇到较大困难,需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调处理的案件;
7、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8、其他认为需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案件。
第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下沉一级研究案件程序;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启动下沉一级研究案件程序。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3、4、5款规定情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启动下沉一级研究案件程序。
第五条 下沉一级研究案件具体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办理。下沉一级研究案件程序是否启动,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请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六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下沉一级研究案件程序后,应当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并确定研究案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下沉研究基层人民检察院案件,必要时可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七条 下沉一级研究案件,应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主要研究定性处理意见、稳控措施、化解方案和息诉办法。对涉检信访案件,要同时研究分析信访原因、原承办单位(部门)、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需要启动责任查究等内容。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沉一级研究案件时形成的统一的定性处理及稳控措施、化解方案、息诉办法的意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则上应按此办理。检察长不同意此意见的,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对涉检信访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纠正原处理决定的,如原案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办;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对经下沉一级研究案件程序研究的案件,参加研究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再交办、转办。符合《重庆市检察机关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规定的终结条件的案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可按程序报请核准终结。
第十一条 对于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虽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沉一级研究,但当事人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而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下沉一级研究案件,参加研究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都应指定专人做好研究记录,并将记录列入工作内卷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沉一级研究的案件,应建立台帐,由专人负责,跟踪结果;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一案一表的方式上报案件进度和处理情况,对案件当事人有重大变故(如死亡、集体访、非正常访等)、案件处理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