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内设16个科室,分别是办公室、控申科、案件管理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职务犯罪侦查局、民事行政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政治处、监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未成年犯罪检察科、法警队、李渡检察室、白涛检察室。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610.9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10.98万元,比2017年减少188.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13.98万元,比2017年增加15.68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结构调整,提高日常公用保障等因素形成,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等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97万元,比2017年减少204.1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结构调整,减少不必要支出等,主要用于办案等重点工作。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14万元,与2017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7年持平;公务接待费8万元,与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4万元,与2017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7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900.76万元,比上年增加234.69万元,主要原因为市级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1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97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2018年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