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没犯罪,车间里印什么图案都是工人在弄,我哪知道?”初次讯问时,黄某甲百般狡辩。
“侦查初期,关键的包装模具和生产记录未提取,让嫌疑人有了侥幸心理。”余萍当即出具详细的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明确取证方向:回溯生产线,提取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模具、模板;同时对生产线上的工人、管理人员分别讯问,固定证据。
“你们生产的这批包装材料上面,是不是都带有这个月亮图案和品牌字样?”面对扣押的物证,几名生产组长和工人最终承认:“没错,生产的包装材料上都有这个图案。”
不仅如此,公安机关还通过调取交易流水、物流记录,锁定了假冒产品的销售网络和金额。至此,一个从模板制作、包装生产到组装销售的全链条犯罪网络逐渐清晰。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以李某等四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涪陵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在审查逮捕期间,李某、陈某杰分别对自己售假、制假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主要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和陈某达依然拒不认罪,分别以“不知情”“只是打工”为由推脱。
提讯时,余萍出示铁证连环驳斥:“黄某甲,厂房内查获了专用模具和上万瓶假货,机器你提供、工人你组织、场地你出租,还能说不知情?”
“陈某达,若只是打工,为何在微信里与李某商议‘做多少套’,还主动向黄某甲谈续租?聊天记录和资金往来,把‘侵权故意’写得清清楚楚。”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的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陈某达制假、黄某甲明知陈某达等人制假为其提供生产场地、包装物料的犯罪事实。
涪陵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等4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4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