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独自在家务农的钱某驾驶着破旧的三轮车,回家的路上看到道路两旁其他村民栽种的玉米已经成熟,且发现无人看守,便突发贪念——这些玉米品质很好,如果人不知鬼不觉掰一些加工后拿出去卖,应该能给上学的两个孩子凑一些学费。
于是,趁着夜深人静,钱某悄悄行动,连续四次盗窃了多户村民农田的玉米,并加工成“玉米羹”对外出售,共计获利800余元。
玉米被盗的情况很快被村民发现并报警,钱某自知掩盖不下去,遂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4年1月,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钟晓瑜审查认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偷掰村民玉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窃罪。但钱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涉案数额小,犯罪情节轻微,不应“一诉了之”。
因案件属于典型的轻罪案件,该院轻罪治理团队介入其中,力争通过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高质效办案。
了解到钱某的真实情况后,被害村民纷纷表示了同情和理解,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调解意见。其间,在检察官的协调下,被害人还和钱某达成了分期赔偿和劳务代偿的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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