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支流梨香溪贯穿涪陵区石沱镇,滋养着沿岸万物生命,梨香溪丰富的长江渔业资源也引起了不法分子的觊觎。涪陵区石沱镇居民张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梨香溪多次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非法捕捞。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4月8日,张某某非法捕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立案侦查后,2023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涪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涪陵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立案。经评估,该案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额共计79608元。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家住石沱镇的张某某是一名退捕渔民,石沱镇紧邻长江,和张某某一样,石沱镇部分居民在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实施前也以捕鱼为生。禁渔政策实施后,虽然地方政府和渔业监督部门每年都开展禁渔普法,并在江边设置禁渔禁钓警示牌,但一些村民对禁渔政策仍是一知半解。
“为更好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进一步增强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我们与涪陵区法院达成共识,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案发地,实现‘办理一案、普法一次、教育一片’的效果。”检察官李姣说。
庭审当天,检察官李姣就案件事实、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等发表公诉意见,围绕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生态资源损失金额等对张某某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增殖放流水域放流成鱼共730千克、放流幼鱼共281400尾或者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费用79608元。法院当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张某某认罪悔罪并自愿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的情况,涪陵区检察院首次采用提存公证方式收缴、保管生态修复金。由公证处对张某某缴纳的部分生态修复金办理提存公证,侵权人将生态修复金存入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运用该提存公证方式,有效破解了公益损害赔偿资金保存难、使用难的问题,保证了生态修复资金专款专用。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们还开展了答疑解惑和以案释法,向被告人、旁听村民宣讲了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计划等法律政策,发放了法治宣传资料,解答了大家的法律疑问,号召群众从自己做起,积极向邻里亲友宣传,杜绝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食用野生长江鱼,共同守护好长江生态环境。
“三重刺网这种工具捕捞强度大、阻碍鱼类洄游,还影响航道通行安全。”“被弃置的渔网缠绕到鱼类等水生生物身上,会危及它们的生命……”此外,检察官李姣还详细解释了禁用渔具的破坏性,还就长江禁捕政策对水生生物、生态体系的重要性作出阐释,告诫被告人改过自新,呼吁广大村民自觉遵法守法,切实保护长江生态资源。
“现场近距离旁听庭审还是第一次,感觉很新鲜,我们生活在长江边,保护长江义不容辞。”庭审结束后,村民纷纷表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共护长江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