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承揽人故意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究竟该如何定性?10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就此提炼出一项知识产权类案法律适用裁判规则。
会议由重庆市高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李永利主持,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贺恒扬列席。这是贺恒扬第3次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也是首次列席审委会议事。
值得一提的是,这项类案裁判规则的诞生,源于“两长”同庭履职办理的一起案件。4月18日,贺恒扬就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依法出庭履职,李永利担任审判长。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故意使用“假货”的行为,能否定性为刑法第214条规定中的“销售”?这成为该案的一个焦点。
随着该抗诉案件的尘埃落定,尤其是法律适用裁判规则“一锤定音”,今后有望避免此类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将具体个案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理念,上升为指导全市法院司法实践的适用规则,强化裁判指引,统一法律适用,能够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这是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在审判工作中的生动司法实践。”李永利表示。
李永利指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全市法院要主动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联席会议纪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共同提升案件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起抗诉案经市高级法院审理后,已经作出终审裁定,现在又据此提炼出一项知识产权类案法律适用裁判规则。”贺恒扬在发表意见时表示,这样做在理论上成立,法理上有依据,实践中有需求,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统一法律适用、推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他对此表示支持和赞赏。
贺恒扬指出,法检两院虽然各司其职,但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是一致,市高级法院办理个案后及时提炼出类案裁判规则,对重庆乃至全国以后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引领价值。希望两院以此案为契机,共同落实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案件时,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最大限度消除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共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会上,围绕法律适用裁判规则提炼的选取标准、重要价值、发布程序及渠道、系统运用等方面,该院审委会全体委员经充分讨论后,一致表决同意通过该项类案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