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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山高林密不是法外之地,一份捕兽夹背后的生态账
时间:2026-09-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5月7日,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山林里布个夹子,逮只野物,在有些人眼里是“靠山吃山”的老经验。可酉阳宜居镇矿沿村的王某某没想到,自己这副用了两年的钢制捕兽夹,最后一次合上时,夹住的是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小灵猫,也夹断了自己的“侥幸”。


近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黔江区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制十个月。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王某某足额缴纳162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2025年6月5日,群众在酉阳宜居镇矿沿村附近山林中发现遗留的捕兽夹及可疑痕迹,随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快速摸排核查,当日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到案后,王某某供述了最近一次猎捕的经过。2025年6月初,他在山脚处布设捕兽夹。6月3日清晨,其妻子下地劳作时发现捕兽夹夹捕了一只野生动物,拍照告知他。王某某经村民核实,明确知晓该动物为珍稀物种小灵猫,却仍将猎物带回家中藏匿。为逃避追责,他当晚将小灵猫尸体藏入家中冰柜。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该动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物种,单只价值12000元。目前,涉案动物尸体已依法完成无害化处理。

王某某落网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这并非他第一次布设捕兽夹。

据王某某供述,并有指认现场笔录、作案工具照片及相关证人证言印证:2023年11月,他在屋后山林布设捕兽夹,捕获小麂一只,售卖无果后自行食用;2024年11月,他在同一区域再次捕获果子狸一只,圈养十余天无人收购后再次自行食用。经鉴定,两只动物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共计4200元。

前两次“平安无事”,让王某某更加确信:山高林密,布个夹子的事,没人管。直到2025年6月,他把第三只猎物带回家,藏进了冰柜。

经林业部门认定,王某某作案区域均为法定禁猎区、作案时段均为禁猎期,所用钢制捕兽夹为国家明令禁用工具,杀伤力大、无差别捕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种群生态。

2026年4月27日,该案移送酉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龙振华表示,钢制捕兽夹会对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不可逆伤害,严重破坏区域生态结构。酉阳全域全年禁猎,非法捕猎不以牟利为定罪前提,多次违规、情节严重者,一律依法追责。

面对确凿证据与法律条文,王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为实现惩罚与修复并重,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王某某两年内先后猎杀1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只“三有”保护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流失、生态公益受损。2026年5月,该院会同多部门召开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明确其生态修复赔偿责任。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某认清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主动足额缴纳162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2026年6月2日,黔江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管制十个月。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非法猎捕行为都是对生态底线的触碰。”承办检察官龙振华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生态检察履职,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守护好武陵山区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