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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云阳:争议田埂变友好边界,递进式调解巧解土地纠纷
时间:2025-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瞧有了这条界沟,咱再不为地界红脸了!”5月7日,重庆云阳县某村田间,73岁的张老伯正沿着新砌的界沟,弓腰查看自家田里玉米苗的长势。前来回访的云阳县检察院检察官聂远注意到,争议地块如今已被整齐的田垄覆盖。


曾经,因相邻土地关系引发的土地纠纷,让张老伯与邻居争执了整整五年。在检察机关“首顾问原因、再顾稳情绪、三顾解心结”的递进式调解下,涉案双方终于赶在春耕结束前划下清晰边界。



这场拉锯战始于2020年5月,在外务工十三载的张老伯返乡后发现,自家承包地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面积似乎也“缩了水”。于是,张老伯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侵权责任纠纷向云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土地“丢失”是邻居姚某某故意挖塌等侵权行为导致,要求恢复原有土地面积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而被告认为,土地是年久失修加之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垮塌,自己并无侵权行为。两家为此争执不下,张老伯由此展开漫长的维权之路。


2020年9月,云阳县法院以张老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姚某某有侵权行为为由,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张老伯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


此后4年间,张老伯带着卷边的2011年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辗转于乡政府、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申诉上访,均无果。张老伯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市检察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该案交云阳县检察院办理。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未在规定的15日上诉期内上诉,也未在规定的6个月内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无不妥。‌”但承办检察官聂远认为,简单的结案处理并未实际解决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矛盾纠纷。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025年2月11日,他带着办案组首次到争议土地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具体情况,以便找准症结“病根”。


“东至公路、西至姚某某地、南至何某地、北至张某某田,确认面积2.73亩……”聂远仔细端详着张老伯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现证上虽然写着四至范围,可以证明四至关系,但原来张老伯与邻居确认土地界限的田坎已经垮塌,边界变得模糊不清,故而导致纠纷‌。


“这类问题在农村较为常见,一般都靠村干部和相邻地块的农户现场指界确认。”实地勘察中,县农委工作人员向聂远介绍,为了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边界不清等问题,当地在1998年、2011年开展过2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1998年第一次确权时,主要靠人工丈量和目测;2011年第二次虽然用了测绘仪器,但张老伯家长期在外务工,两次都没能到场指界。”


“现在最大的难题是,当年的见证人到如今也说不清楚具体边界,加上这些年雨水冲刷、地块改造,原来的参照物都不见了。”就这样,两家的地块边界,形成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历史遗留问题。


“张老伯,您家这玉米种得精神,现在一亩地的收成,一年能有多少?”2025年2月13日,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聂远裹着寒气踏进张家院坝,却绝口不提争议地块,而是指着院坝前的土地和他聊起了家常。他深知,要想这个案子得到实质性化解,不仅要解开法律上的“结”,更要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结”,才能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您都七十三了,为这几垄地置气多不值。我们了解到您视力不好,如果医院检查后符合条件,我们还可以协助您办理残疾补助申请……”聂远一番贴心的话语,让张老伯紧锁的眉头逐渐打开,这让聂远看到了化解矛盾的可能。


2025年3月17日,聂远第三次来到张老伯家中。他翻开厚厚的调查材料,一边释法说理一边耐心解释:“老伯,咱们办案要讲证据,‌依据《民法典》物权篇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篇中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我们没有证据证明邻居存在故意破坏行为,无法主张损害赔偿‌。”说着,他指着土地示意图继续说道:“不过您放心,村委会已经给出了公平的划分建议,以您后屋外的边沟为界,以后耕作互不干扰……”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反复沟通,聂远的专业分析和诚恳态度逐渐打消了张老伯的疑虑。在检察官和乡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张老伯最终与邻居达成一致,约定以北方边沟为土地分界线。至此,这起持续五年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边界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农村土地边界纠纷看似是家长里短的小事,实则是关乎基层治理的大课题。”聂远表示,通过递进式调解,不仅让模糊的土地田界变得清晰‌,更让积怨已久的邻里关系重归和睦。这种将法律专业判断与乡村治理智慧相结合的办案方式,正是检察机关“三个善于”工作要求的生动实践。


暮春的细雨浸润着新翻的泥土,曾经模糊的边界线上,嫩绿的秧苗正破土而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