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基层动态
基层动态
全区首例!区检察院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捕鱼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时间:2020-10-12  作者: 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全区首例!区检察院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捕鱼者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9月28日,开州区汉丰湖景区迎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开州区居民胡某某等3人在区检察院及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公安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来到汉丰湖调节坝附近“放生”鱼苗。
    为何国家机关要来监督普通公民的“放生”行为?事情要从3个月前说起。
    今年6月,开州区居民胡某某等3人于禁渔期内在开州区汉丰湖文峰街道风雨廊桥附近非法捕鱼。开州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3人抓获,现场查获渔网2副,各类鱼获516条。随后,案件被移送至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虽然3人将受到法律惩处,可生态环境已然受损,又该如何修复?
    8月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此案,开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接到通知后积极向区公安局了解案情,并准备对此案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开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同时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决定对胡某某等3人提起生态损害赔偿,按照协助机制邀请开州区检察院支持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党中央对‘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态度。”据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介绍,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授权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以追究损害责任为导向,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由于此案系全区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提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开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该院公益诉讼部门与农业农村委员会紧密沟通,提供法律支持。

    9月23日,在开州区检察院协助下,农业农村委员会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与胡某某等3人就损害事实、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经磋商后达成赔偿协议,决定由胡某某等3人按照生态修复鉴定意见结论购买鱼苗放流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5天后,4部门工作人员及胡某某等人将购买的鱼苗在汉丰湖放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