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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院:出台全市首个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工作办法
时间:2020-04-10  作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依法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据悉,这是全市首个在地区内出台的关于办理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刑事案件的工作办法,在渝东南地区确立了办理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案件的办案指南。

发布会上,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陈天文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作详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检察一部检察官党涛介绍了相关案例。人民网、新华网、上游新闻、华龙网、重庆法制报等多家中央级、省级媒体参加发布会。

为啥要出台工作办法?

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下辖黔江区、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石柱县等5个基层检察院,辖区地处武陵山区,占全市面积的20.6%,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与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分布的陆生野生脊椎动物有800余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也时有发生。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于3月23日正式出台《依法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在辖区两级检察机关率先启动打击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专项行动。


办案工作办法六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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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在全市检察机关尚属首例,将在办案集中管辖,适用认罪认罚,破解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发现难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有利于检察机关主动发现问题,及时履职尽责,切实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

办案工作办法究竟有啥亮点?渝东南检察机关将如何精准应对涉野生动物犯罪中的种种需要,新闻发言人为你一一解读。

>>针对:易发多发的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
>>出招:集中管辖,加大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

渝东南地区面积广阔,但案件又分散在各区县内,为此,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黔江区检察院集中办理,辖区各区县公安局将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案件直接移送至黔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由黔江区检察院向黔江区法院提起公诉。移送案件的,无需改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地点。

>>针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结案时间长
>>出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快从严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

为从快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对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快处理。对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渝东南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严控轻缓刑适用率。

>>针对:涉野生动物的案件较小容易疏漏打击
>>出招: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升办案质效

渝东南检察机关将加强对执法机关查处涉野生动物案件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黔江区检察院也会及时掌握案件侦查进展情况,积极介入侦查,对遗漏罪犯、罪行,依法予以追捕、追诉;强化审判监督,尤其是对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的,依法以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坚决予以纠正,提高法律震慑力。

>>针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单一难取证
>>出招: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渝东南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会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充分运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抽调业务骨干,依职权主动提前介入,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围绕涉及罪名的入罪门槛及定性标准、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完善诉讼证据体系。

>>针对:对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源头防控
>>出招: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综合打击违法犯罪

对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渝东南检察机关将会结合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案件后,会及时有效与公益诉讼部门通报案件情况,在案件后续推进过程中,综合运用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从根源上严惩野生动物犯罪。

>>针对: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方式方法较为单一
>>出招:加强横向联系,强化部门协作

渝东南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将会主动加强与公安以及林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共同建立跨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对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研判,就案件办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沟通。




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辖区共受理涉野生动物犯罪5件15人。案件涉及野生动物种类有猪獾(俗称“土猪”),麻雀、画眉鸟、红腹锦鸡、花面狸、灰胸竹鸡等野生动物。主要捕猎手段是使用猎夹、猎套、弹弓等禁用工具或设置陷阱。

在办案中,渝东南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席会议机制,依法严惩涉野生动物犯罪。此外,对于疫情期间发生的涉野生动物犯罪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还实行“一案双查”,对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交公益诉讼部门,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案例一:冉某某涉嫌非法猎捕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6至8月份,被告人冉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在石柱县临溪镇花厅村一山上安放了一副猎夹。期间,将被其安放的猎夹猎捕的一只花面狸和红腹锦鸡(二级保护动物、受伤)带回家中饲养。2019年9月6日,石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冉某某家中将冉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将其猎捕的动物予以扣押。之后,该局民警将冉某某猎捕的花面狸放生,红腹锦鸡送至医院医治。获悉情况后,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对接,依法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完善诉讼证据体系。

检察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均构成犯罪。

案例二: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
狩猎、收购野生动物案


2020年1月26日,秀山县公安局在秀山县某镇查处一起非法狩猎、收购野生动物案件。据调查,自2019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从一些村民手中收购野生动物用于售卖或自家食用,共查获包括3只野生花面狸在内的野生动物尸体52只,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还交代了非法猎捕5只野生鸟类的犯罪事实。获悉该案后,检察机关依法主动提前介入,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围绕非法狩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两种犯罪行为的构罪标准、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案件的进一步办理打下良好基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根据“一案两查”制度,拟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检察官提醒:在国家规定的禁猎区及禁猎期,采用电猎、毒药、炸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捕猎,即便猎捕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让我们切莫为一时口腹之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为维护生态环境和谐发展,请拒绝消费野生动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