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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3名未成年人野泳1人溺亡,「他们」也有侵权责任
时间:2023-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男子去山里避暑
路遇几名未成年人
竟然相约其游“野泳”
结果一人溺亡
......
赔偿责任应如何区分?
为什么其中两名未成年人的父母
也成了本案的被告?
赔偿数额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死者李冬溺亡时已年满15周岁,理应清楚不应该在天然河道游泳这一基本准则,其无视事发地的安全警示,不顾危险与他人一起下河游泳,最终导致溺水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赵春系事故现场唯一的成年人,理应具备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赵春在与李冬等人就野外游泳相互邀约、讨论形成合意,自愿结伴下河游泳,虽然没有明显的活动组织者,但赵春作为成年人仍应当预见可能产生的风险,却未对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进行劝阻,反而主动搭载李冬等3名未成年人前往天然河道,在不携带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游泳,赵春对李冬溺亡负有一定责任。其余2名少年均为未成年人,其认知、判断及辨别危险的能力相近,相互之间并没有看管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但在玩耍途中曾有“我们去游泳”和提出游泳地点并带路前往等言行,在结伴下河游泳中起到积极作用。同时,3名未成年人一起下河游泳时,相互之间形成了危险共同体,对李冬到深水区游泳未尽到有效、合理的劝阻义务。因此,2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李冬发生溺水情形时,赵春等人积极参与呼救、搜救并报警施救,尽到了救援义务,应减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李冬自担80%的民事责任,赵春承担16%的赔偿责任,其余2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李冬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在成都中院的主持下,李冬父母与赵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由赵春分期支付赔偿款30万元,李冬父母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成都中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另外,考虑到李冬父母家庭困难
李冬父亲长期生病需住院接受治疗
家庭收入微薄
成都中院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
给予李冬父母
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5万元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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