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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宣传资料
时间:2020-08-18  作者:  新闻来源: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宣传资料
 
    朋友,当您或您的家人、同事、同学、朋友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有法律方面的疑惑时,只要有正当的理由,检察机关将为您们提供一个咨询相关法律问题、申请监督的渠道。现将我们的职能职责及相关规定向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检察三部(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科)的主要职能职责
1.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经审查,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向同级人民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执行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
4.支持起诉。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情形
    生效裁判经过再审程序后存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三种情形且有如下理由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的情形
    法院民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
(一)法院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或者应当移送执行而不移送执行的;
(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通知等法律文书可能违法的;
(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超标的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财产的;
(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具体实施执行措施可能违法或者不当的;
(五)法院对被执行人、案外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滥用执行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法院低价拍卖、变卖、超期限处理或者其他不当处理被执行人财产,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院执行过程中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
(八)法院对中止执行的情形尚未消失仍然强制执行的;
(九)法院无正当理由而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未经批准延长而仍不恢复执行的;
(十)法院与被执行人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十一)法院截流、扣押、挪用已执行的财物超期限不交付申请执行人的;
(十二)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按规定审查并作出裁决的;
(十三)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渎职侵权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的情形
    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情形
    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
(一)非法转让、租赁或恶意串通侵占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导致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流失的案件;
(二)影响实体经济及非公经济发展,且合法权益被侵害主体提起诉讼存在障碍的典型案件;
(三)侵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四)具有普遍性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五)侵害农民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且被侵害人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案件。
六、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1.当事人准备好相关的申请监督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书及身份证明。申请书要写明监督请求和事实理由,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相关法律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
2.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案件是否收费?
1)复印费、资料费、调查费用均不需要当事人、代理人承担,也不需要当事人、代理人承担诉讼费。
2)外出调查费用均由检察机关承担。
3)鉴定费用一般情况下按照规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情况特殊或当事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由我们承担。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多提宝贵意见,我们的工作离不开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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