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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须知
时间:2018-09-15  作者: 民行科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行政公益诉讼
1.含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法律依据。(1)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3.管辖。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4. 案件范围。(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3)国有财产保护领域;(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二、民事公益诉讼
1.含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1)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3.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4. 案件范围。(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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