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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务指南
时间:2020-08-19  作者: 陈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四部检务指南板块
一、工作流程指引
(一)本院检察四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负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线索搜集、初查工作。
(二)四种检察工作和方式
1.派驻检察。这种检察方式催生了大家所熟知的派驻检察室,我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自检察院恢复重建之日,便已成立。
2.巡回检察。对常年关押或者收治人数较少的监管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和社区矫正活动,实行巡回检察。
3.专项检察。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理纠正或者监督整改。
4.巡视检察。这是指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察的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还对派出、派驻该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察监督手段
1.纠正违法意见。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不被采纳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检察建议书。在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中,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或者监管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3、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的十四种职务犯罪。依法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涉及的十四种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最强有力的一种法律监督手段。
(四)检察监督开展程序
1、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管理条例》、《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监督内容:对看守所监管措施进行四方面检察监督,对交付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收押违法情形、出监出所违法情形、监管活动违法情形中共计28项违法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重点工作:打击和预防看守所、监狱内的“牢头狱霸”、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超时超体力劳动等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着重预防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发生,规范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进行监督;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控告、举报和申诉。
2、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269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诉法第276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监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对司法局及其下辖司法所监管措施进行五方面检察监督,对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变更执行、终止执行中存在的共计27项违法活动进行重点监督。
重点工作:重点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罪犯报到后下落不明,司法机关未组织查找); 漏管(司法机关交付衔接失误,未掌握相关信息致使罪犯未被列入监管);虚管(司法机关管理松散、走形式,违反法律法规)。 
3、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270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刑诉法第276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监督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是一种剥夺政治资格的附加刑,主要监督执行机关是否依法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并依法剥夺罪犯下列资格:(刑法54条)(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监督内容:2018年以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检察机关仍然保留了十四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其中分别为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重点工作:在市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线索搜集、初步核实调查工作。
5、其他检察监督工作
财产性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指定监室居住、强制医疗执行等检察工作的开展。
二、权利义务告知
依据法定职能,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利向本部门依法提出与案件相关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如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刑期计算错误情况、违法扣押款物情况、财产刑执行相关线索等及其他刑事执行过程中违法、违规情况,控告、举报和申诉可以当面、书面及电话方式提出,书信可寄至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地址: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1462号214办公室,联席电话5581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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