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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8-19  作者: 张陆平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高检发民字〔2017〕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和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作出关于实施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深刻认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坚持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准确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做到既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又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
(二)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根据我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实际情况,结合生态经济示范县建设的整体要求,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履职方式,与各类主体衔接配合,发挥法律监督的核心保障作用,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注重程序综合运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诉前和诉讼两种程序的综合功效,把握好诉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运用诉前程序的调节作用,及时解决问题,节约司法资源;又要利用好诉讼程序,强化公益保护的刚性作用,做到两者兼顾、刚柔并济、综合施策
(四)严格依法有序推进。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应认真遵循职权运行规律和诉讼基本原则,将法律监督贯穿于公益诉讼的立案、调查、起诉、审理、裁判、执行全过程,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三、主要内容
(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诉讼参加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3.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4.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5.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诉讼参加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诉前程序。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4.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5.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四、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确保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县落实落地。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坚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与司法监督纠错相结合,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同推进我县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机制,信息共享。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与各级行政机关的联系机制,明确联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托两法衔接平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台账,推进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查询案件线索、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信息及时、高效、无障碍互通。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行政权限,及时完善行政行为整改信息电子台账,保证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三)相互配合,及时整改。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时,需要对违法行为、是否损害公益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内容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四)积极应诉,遵守司法。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全力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配合出庭作证,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五)强化责任,稳步推进。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把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积极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检察机关在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慎重,严格程序,努力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       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中共云阳县委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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