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拓展
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规范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重要意义,牢记和践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聚焦人民群众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更好地发挥公益保护作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美好生活需要,在更广领域落实加强对法律实施监督的要求,推动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2.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充分发挥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积极在个案中探索,以案拓面,稳妥推进,在更多领域发挥公益保护作用。
3.围绕中心,回应关切。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拓展案件范围,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保护难点、痛点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4.争取支持,注重沟通。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争取政府支持,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与被监督机关的磋商与沟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重点领域
在履职中发现在下列领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5. 公共安全领域:
(1)煤矿、非煤矿山、油气、危险化学品等工程项目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
(2)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桥梁隧道、燃气、管线管廓、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交通工具及设施、群众性活动场所等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
(3)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护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
(4)住宅小区、体育馆、商场、车站、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器材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未能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
(5)宾馆、游乐场、游泳馆等公共场所空气、水质、顾客用具等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
(6)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非法营运等现象常见多发且未得到有效治理,公交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不到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
6. 互联网公益保护领域:
(1)网络运营者或者网络使用者违规收集、违规使用、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
(2)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或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者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3)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未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侵害或可能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
(4)通过制作、发布、传播木马、病毒等恶意程序,侵入或干扰网络,窃取个人信息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侵害或可能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
(5)在网站、网页上设置弹窗广告或添加黄赌毒等违法内容,提供相关站点链接、计算机软件、手机APP,或者传播相关电子数据,侵害或可能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
(6)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互联网上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侵害或可能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
7. 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领域:
(1)擅自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迁移、拆除、修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造成其历史风貌被破坏的;
(2)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相关实物和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未被及时督促履行或更换的;
(3)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造成损坏或者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
(4)商品名称、商标、店招、广告宣传、出版物等含有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
(5)贬低、损毁国旗、国歌、国徽、人民币,损害国家尊严的;
(6)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8. 未成年人、妇女权利保护领域:
(1)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无证经营,预防和处置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意外伤害、性侵欺凌等相关制度不完善,侵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或者违反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特定范围内经营,侵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3)相关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或者烟酒、彩票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标志,侵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4)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不良或沉迷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网络信息、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侵害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5)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违法雇佣未成年职工,或者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危险作业的;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
9. 消费者、投资者权利保护领域:
(1)医疗、美容、电器、电子产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经营者提供缺陷产品或服务,侵害或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上款所列行业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使用提示说明义务,侵害或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金融证券、房地产、家装等行业经营者通过虚假广告、虚假标识等方式诱导消费,或者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侵害或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4)房地产、通信、金融证券、第三方支付等行业经营者或中介机构违规使用、泄露客户开户、消费、投资等个人信息,侵害或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四、工作要求
10.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办案、巡查、受理举报控告、“两法衔接”等渠道,积极收集案件线索。检察官办案组对线索评估后认为应予立案的,应当层报市检察院审批。市院、分院应当发挥好指导把关作用,明确专人对案件进行跟踪指导,推动积极稳妥探索。
11.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循法律、司法解释和高检院、市院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则。拟制发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应当事先与行政机关或有关当事人沟通。检察建议应当经上一级院审批,同时报市院备案;提起诉讼应当层报市院审批。
12.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全面、客观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必要时向专家咨询委员提出咨询,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专业团队作用,确保案件办准办好。
13.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发现其他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刑事案件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依照本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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