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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时间:2022-03-04  作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行使申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授权书。
    (三)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一)民事案件监督主体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1.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行政案件监督主体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
    1.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的监督,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四、提出申诉的期限
    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一)当事人以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为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当事人以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为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当事人以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情形、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民事申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行政申诉案件不予受理情况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7.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存在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期间不影响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七、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
    (一)受理。人民检察院控告监察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向其发送《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日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二)审查。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区分情况做出下列决定并制作通知书或决定书发送给当事人: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提出抗诉;
    4.提出检察建议;
    5.终结审查;
    6.不支持监督申请。
    八、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支持申诉决定不服的,是否还能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做出判决、裁定、决定,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九、对申诉人撤回申诉或放弃申诉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放弃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终结审查。
    十、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法律效果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