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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把案件事实厘清 把法律适用讲透 申诉人心里亮堂堂

时间:2021-03-30  作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日报》(2021年3月26日  05版)李立峰 付泽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实行院领导轮流接访制度,坚持每周一接访、带头办案,近三年已累计接访102件。该院坚持“能听证尽量听证”原则,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各界代表举办公开听证23次,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高峡出平湖,平湖看万州。

  这句耳熟能详的话,说的就是重庆市第二大城市——万州区。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就地处三峡库区腹心的万州区,辖区9个基层院也多属于三峡库区。该院立足库区实际,加大服务保障民生力度,通过领导带头办理控申案件,多措并举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让申诉人心里亮堂堂,受到群众好评。

  【案例一】事情越说越清楚,道理越辩越明晰。尹某限制了廖某人身自由,但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检察院对尹某作不起诉决定,我不服。”2019年10月24日,廖某向二分院投寄了申诉信。信件转由该院案件管理部副主任陈一办理。陈一先在网上调阅案件,随后又从基层检察院调阅了案件材料。原来,信中所说的尹某曾多次向申诉人廖某索要欠款,由于廖某频繁更换电话号码,致使尹某无法联系到廖某。2016年1月,尹某等人找到廖某,到派出所协商解决未果,就请邓某、朱某跟踪廖某。廖某得知后通知其子报警。

  “究竟有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派出所协商解决未果问题出在哪里?”2019年11月4日,陈一把想到的问题逐一与廖某核实。“我可以自由出入宾馆,但他们一直跟着。打电话报警,他们在现场也没有阻止。”廖某向陈一诉说着烦恼,他想不通的是,“跟踪”让他无法正常生活,为什么不构成犯罪。陈一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清了案件事实,和基层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一致。2020年4月20日,二分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子毅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尹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何更好地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做好息诉罢访工作?2020年4月24日,二分院检察长刘晴主持听证会,对该案公开审查。受邀参加听证会的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先明,万州区牌楼街道太平社区书记潘中英、主任唐中利,重庆三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秦祖伟,重庆市检察业务专家任海新等。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一种工作方式,在申诉复查阶段作出终结审查结论之前,让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充分地表达意见,让社会监督更直接、更有效,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申诉复查案件更公开、更公平。”刘晴开宗明义地向参会人员阐明公开听证的意义和目的。

  “他们逼我还债,我压力很大,我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听证会上,廖某委屈地向听证员陈述。

  “你还欠其他人的钱吗?”听证员任海新问。

  “还欠其他亲戚的,我跑的时候他们都追我……”廖某回答。

  事情越说越清楚,道理越辩越明晰。几个回合下来,听证员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一致意见:尹某的行为限制了廖某人身自由,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申诉人的行动和通信自由没有受到完全限制,不能认定非法拘禁罪。”廖某的代理律师当场向廖某作出解释。2020年4月25日,二分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该案能不能构成犯罪,追究不了常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是否能够追赃挽损?

  “肖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但同案犯常某、王某、程某却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不服!我要求追究这三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2020年7月27日,在甘肃务工的黎某专程来到二分院控告申诉窗口申诉。按照院领导轮流接访机制,当天由二分院副检察长张超接访。

  受理黎某申诉后第二天,二分院便作出立案复查决定,并电话告知黎某已经立案复查。张超首先向辖区基层检察院调阅案卷逐一复核。原来,在2014年11月,黎某为承包工程,经人介绍认识了肖某。肖某谎称自己是重庆江北机场土石方工程项目老总,并将黎某介绍给常某等人。常某等人当时并未获得江北机场土石方工程项目,却在黎某面前谎称已经得到相关工程,并告诉黎某,要想取得工程分包需要交纳保证金。后来,肖某以预交保证金为名,骗取黎某80万元,并将该款出借给常某等人。2020年3月19日,肖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同年5月15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某基层检察院对常某、王某、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侦查环节,公安机关已为黎某追回赃款67万元。

  “该案能不能构成犯罪?追究不了常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能否追赃挽损?”张超和检察官助理刘浩再次向申诉人黎某核实时,黎某坚称,自己向肖某交纳保证金之前,多次见过常某、王某、程某,是相信他们才把钱给肖某的,他们是共同诈骗。

  张超反复梳理证据后,又向常某、王某、程某等人进一步调查核实。“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常某、王某、程某只是叫肖某去找钱,肖某找到钱后就借给他们用,没有共同商量骗取保证金的事实,所以不属于共同诈骗。”综合全案,张超判定案件处理结果无误。

  “肖某借钱给你们的时候你们不晓得是赃款,但根据查明事实,他借给你们的80万元确实是赃款,现在还差13万元没有退还,你们要尽全力偿还!”2020年10月21日,二分院指导基层检察院邀请黎某和常某、王某、程某等人召开专题协调会,严肃地告知常某等人。

  “现在常某和王某已经还我3万元了,经检察官促成,常某又还了2万元,他们还在筹钱,申请检察院帮忙延长办案时间,否则我就不好拿钱了!”12月28日,黎某主动联系张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你们要想方设法把余下的8万元还了,否则对方也可以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办案检察官再次向常某等人普法。

  “你们复查工作做得很细致,还为我追回5万元债务,我对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非常满意。”2021年1月20日,黎某收到二分院维持基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后高兴地说。

  像这样把案件的事实厘清、把法律适用讲透、把申诉人的合理要求解决好、把矛盾化解在办案一线,在二分院已经成为常态。自2019年1月以来,二分院受理各类信访案件169件,均实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及时回复率100%,既让当事人感受到实体公正,更让申诉人感受到程序正义。

  【案例三】案情虽然简单,但这是十多年前的陈年老案,既要核清事实,又要讲清道理。

  2020年11月10日,74岁的石某向二分院来信申诉。原来,申诉人石某对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于2016年10月12日向二分院提出申诉,二分院转交基层检察院办理后作出不支持抗诉的决定,石某仍表示不服。

  二分院副检察长邓发强接案后经查发现,在2007年2月23日,石某酒后与谢某在一个汽车修理厂门口发生抓扯,石某将谢某弄倒在地,造成谢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谢某属轻伤。“案情虽然简单,但这是十多年前的陈年老案,既要核清事实,又要讲清道理。”这是邓发强接到案件后的第一反应。

  “我和谢某平时关系好,请谢某喝酒后互相搀扶,谢某是因为嬉闹倒地受伤,不构成轻伤。”石某此时的申诉意见与开庭审理时表述的“我与谢某发生抓扯,用脚将谢某弄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属轻伤”显然有矛盾。“受害人是否构成轻伤?受伤前是酒后嬉闹,还是发生抓扯?”这些问题始终萦绕在邓发强脑海里。

  判断是否构成轻伤是案件的关键。2020年11月25日,邓发强委托二分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复核,同时加紧阅卷。“右额部一条伤口长6厘米,另一条伤口长2厘米,按照轻伤判定标准,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就构成轻伤。”5天之后,二分院司法鉴定中心得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原认定轻伤的鉴定结论可信。

  11月30日,邓发强等人到案发地,向案件当事人和关键证人重新复核证据,重走发案路线,制作现场示意图和作案时间表。12月7日,邓发强邀请重庆市人大代表黄兰,重庆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刘安文、杨庆、董仁辉,和当地社区综治专干共同参加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基层检察院、二分院分别介绍了一审和两次控告申诉的办案情况。

  “我就是想不通,喝酒闹的这点事不大,却成了犯罪。”石某满脸委屈地说。二分院司法鉴定人员张安云耐心地解释说:“案发后都有照片,当时就作了鉴定,办案机关的委托主体、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都是合法的,这次我们又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原鉴定结论真实可信。”

  “只有把释法说理工作做到申诉人的心坎里去,才能彻底息诉罢访。”邓发强说。2021年1月5日,邓发强等人邀请石某及其家人在案发地召开申诉案件释法说理座谈会。会上,邓发强认真负责地介绍了案件办理和定性理由,解释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谢某构成轻伤是准确无疑的。在事实面前,石某终于说出了心里话:“这个事情我认了,以后也不会再申诉了,你们负责的态度很好,对你们办案也是满意的!”1月11日,二分院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石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抗诉条件,予以结案。

  这是二分院运用技术性证据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典型案例。2017年11月7日,二分院出台《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办法》,要求分院及辖区9个区县检察院在办案中涉及重要技术性证据的,统一移送检察技术部门同步审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二分院不断整合辖区资源,严格落实“检察官+技术人员机制”,已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329件,该工作办法服务保障检察办案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多次参与公开听证的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市维都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主管黄兰称赞道:“二分院长期坚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决了不少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让上访群众满意而归,是重庆三峡库区化解控告申诉矛盾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