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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8-27  作者:总管理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6日在城口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斌
  各位代表:
  我代表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脱贫攻坚为统揽,突出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服务保障打好“五大攻坚战”、实施“七项行动计划”,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年来,县检察院共计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7人,起诉169人,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11件,支持起诉案件39件,公益诉讼案件46件,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15件。
  一、坚持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深挖根治”“破网打伞”“打财断血”阶段性目标,加强与法院、公安协作配合,依法从重从快办理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6件次。坚持“是黑恶的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的一个不凑数”。依法起诉了张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涉恶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该案中我院追诉漏犯1人,针对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问题,向所在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件。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深化反邪教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办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43件43人,非法持有制造买卖枪支犯罪15件20人,窝藏、包庇犯罪1件1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2件16人,“黄赌毒”犯罪9件14人,扰乱公共秩序犯罪4件19人。其中起诉的林某某等5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开设赌场犯罪,涉案赌资达9755万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理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型犯罪9件9人,盗窃、诈骗、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侵财型犯罪44件97人。其中“北银创投”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遍布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达363人,我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31人,在起诉环节追缴赃款90余万元。
  坚决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理金融诈骗犯罪2件3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6件6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审慎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联合县交委、农村商业银行开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法治宣教活动,着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与县内28个民营企业建立“一对一”定点联系机制,开展走访调研30余次,畅通民营企业司法诉求解决渠道,引导依法诚信经营。
  坚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持续深化“枫桥经验”重庆实践十项行动落实,强化办案环节风险评估预警,坚持群众来信来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机制,接待来访群众70余人次,及时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实现涉检信访到市进京“零上访”。立足司法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认真落实最高检“1号检察建议”,按照“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办理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3件3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件7人,对4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校园欺凌事件处置不当、未成年人出入网吧等问题,向县教委、文化旅游委发出加强管理检察建议2件。我院办理的刘某某猥亵在校学生案被最高检评选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全力服务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依法打击干扰脱贫攻坚犯罪。严厉惩治危害农村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全力保障基层群众安居乐业,办理涉农领域盗窃、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案件10件39人,批准逮捕涉脱贫攻坚案件3件4人,提起公诉6件8人。深入开展干扰脱贫攻坚突出问题整治突击行动,深入乡镇、村社、学校等开展法治宣讲10余场次。针对民间高利借贷影响脱贫攻坚的问题,发出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件,并召开院坝会以案说法,宣讲金融法律法规,提高村民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意识。
  坚决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致困。将脱贫攻坚领域作为办案重点,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在办理一起以假“金元宝”“金菩萨”诈骗农村老年人和贫困户案件中,积极动员犯罪嫌疑人退赃悔过,帮助被害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16000元,其中涉及建卡贫困户6000元。加大涉农涉贫法律纠纷支持起诉力度,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农民工讨薪等支持起诉案件39件,涉及金额100余万元,其中帮助建卡贫困户讨回“血汗钱”3万元。最大限度用好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为3个因案致贫致困家庭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共计13万元。治平乡阳某某之子在福建省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由于法院判决的赔偿金无法执行而因案致贫,我院及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5万元。
  扎实做好结对帮扶各项工作。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四大战役”,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和巡视巡察问题整改等中心工作,不断增添工作措施,在集体经济、产业扶贫、教育扶贫方面投入资金10余万元。加强帮扶工作调度,严格按照县委要求,围绕解决群众问题、宣传扶贫政策、激发内生动力、整治环境卫生等工作重心,扎实开展入户走访帮扶,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守护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加强生态环保跨区域协作配合。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指示精神,切实担起上游责任,全力服务保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联合四川、陕西、湖北3省的6个县(市)检察机关建立了化龙山及毗邻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任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形成了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合力。
  从严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坚持以办案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扎实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3件4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涉嫌非法采矿犯罪2件2人。办理了唐某某、桂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移送集中管辖地检察机关起诉。
  加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扎实开展“六乱”行为专项整治,针对部分乡镇长期露天堆码、简单填埋固体生活垃圾问题,启动“乡镇生活垃圾治理”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督促清理违法堆放的固体生活垃圾7000余吨,修复污染土地10余亩,进一步规范全县乡镇垃圾收运处置机制。认真落实“1号总河长令”,联合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开展“污水偷排、直排、乱排专项整治”监督行动,促进污水“三排”乱象的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修复和完善。针对三合水库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并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参与联合执法,全力推动问题解决。针对村级公路建设施工渣土违规倾倒堵塞龙潭河河道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件,督促清理渣土1000余方,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四、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追求,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认真落实捕诉一体化办案相关规定,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结155人,适用率达90.64%,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达69.6%。坚持惩治犯罪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重,作出不批捕决定28人、不起诉决定40人。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刑事案件21件次、监察委调查案件5件次,监督立案2件2人、撤案1件1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件次。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2件,发出规范侦查取证程序检察建议1件。持续深化“两法衔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5件6人。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件3人,违法扣押款物监督案件7件7人,社区矫正监督案件2件2人,看守所执法监督案件3件。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联合法院制定《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实现了法院审执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机衔接。加强生效民事裁判监督,办理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案件2件。加强审判过程监督,办理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3件。加强弱势群体司法保护力度,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9件。坚持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全覆盖,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5件。
  拓展公益保护监督。制定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联合县纪委监委建立公益诉讼领域纪律作风案件双向移送机制,形成纪检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公益。联合县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委等7个行业部门签订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意见,建立联席会议、线索移送反馈、办案协作等制度机制,形成公益保护执法与司法合力。我院拓宽法律监督渠道的经验做法被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全市推广。积极稳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立案6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4件,其中生态环保领域40件,食品药品领域2件,国有土地保护领域2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向某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已获法院判决,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被判令其承担消除安全隐患、公开赔礼道歉和缴纳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五、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抓党建带队建,全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突出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和整改落实贯穿始终。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条主线,召开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专题研讨等深入学习39次,各支部开展集中学习36次,党组书记、支部书记上专题党课5次,举办微型思政课、演讲比赛2次,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志愿服务、支部连线等活动15场次,形成高质量调研文章20篇。针对检视出的问题,列出106条整改措施,现已全部整改到位并持续坚持。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形成了一批管人管事管权的制度机制,全院干警干事创业热情进一步提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更加笃定。 
  不断强化专业素能提升。坚持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141件,送达检察建议16件,列席审委会4人次。深化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推行检辅人员、书记员跟庭制度,提升干警对事实审查、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能力水平。全力支持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选派干警到市检察院学习锻炼,加强其他兄弟院横向学习交流,积极参与配合上级院办理大案要案,干警队伍综合能力素质持续提升。
  切实履行管党治检责任。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主体责任清单,进一步压实政治责任。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县委实施意见,坚决反对“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大力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检务督察,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六、坚持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全力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坚定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宪法自觉,深入贯彻《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半年工作情况的意见,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向县人大监察法制委备案制度,不断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实现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按照程序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律师咨询、查询,全力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开展检察开放日、听证会、庭审观摩7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各界群众500余人次走进检察、了解检察、监督检察。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取得的进步,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致以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在促进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参与“五大攻坚战”“七项行动计划”,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还有差距;三是“四大检察”还不平衡,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检察的短板还需持续补齐。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20年工作打算
  2020年,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脱贫攻坚为统揽,严格落实《政法工作条例》,着力在担当“五种角色”、提升“八大能力”上下功夫,全力服务保障打好“五大攻坚战”、实施“七项行动计划”,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一是强化理论武装,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着力提升学习能力,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作为全体干警的终身课题。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打牢“四个意识” “四个自信”政治根基,做到“两个维护”,全力提升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强化风险防控,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首要任务。着力提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力,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持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做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决捍卫者。坚决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持续保持对涉枪涉爆、盗抢骗、黄赌毒等犯罪的常态化打击整治力度,突出服务保障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积极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等中心工作,始终做民生民利的贴心保护者。
  三是强化依法治理,全力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矛盾化解和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工作,持续深化“枫桥经验”重庆实践十项行动,完善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制度机制,妥善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着力提升法治宣讲和舆情引导能力,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持续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莎姐”大普法活动,突出法治保障和德治教化功能结合,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正能量。着力提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结合司法办案,加强对趋势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分析预判,提出完善管理创新意见建议,促进司法办案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推动者。
  四是强化监督主业,扎实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强化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监督,加大引导侦查取证力度,牢固构建证据指控体系,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建设者。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和机制创新能力,深入贯彻落实好《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突出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补齐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短板,增强公益诉讼监督质效,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五是强化素能提升,着力打造“四个铁一般”检察队伍。加强学习型检察院、放心型检察官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检察理论和实务运用研究能力,持续推进分层分类的专题培训、业务竞赛、岗位练兵活动,全力培养会办案、能思辨的检察官队伍。着力提升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能力,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辅助司法办案、开展业务分析、参与社会治理。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持续深化作风问题整治,大力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让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的模范践行者。
  六是强化自我监督,持续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办案环节监督,严格司法责任制落实,坚持检察官决定重要法律文书备案监督制度,认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主动及时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监督意见建议。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拓展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方式,确保检察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全面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县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相关名词解释
  1. 四大检察(报告第1页第16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可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
  2. 1号检察建议(报告第3页第16行):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就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提出建议。同时,各省级检察院将该检察建议书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主管(自治区、直辖市)领导。2018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9号)。
  3. 附条件不起诉(报告第3页第18行):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官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4. 化龙山(报告第5页第11行):化龙山地处渝、陕、鄂三省交界处,是大巴山第二高山峰,是我国中部的重要生态屏障,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地,有中华“生物物种基因库”之称。
  5.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报告第5页第18行):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并追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同时最大化保护社会公益。
  6. 捕诉一体化(报告第6页第11行):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监督等工作,原则上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7. 认罪认罚从宽(报告第6页第12行):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8. 两法衔接(报告第6页第18行):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9. 五种角色(报告第10页第9行):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决捍卫者、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践行者、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推动者、民生民利的贴心保护者、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的模范践行者。
  10. 八大能力(报告第10页第9行):即学习能力、制度执行和机制创新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力、提高矛盾化解和风险防控能力、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法治宣讲和舆情引导能力、检察理论和实务应用研究能力、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能力。
  11. 四个铁一般(报告第12页第4行):即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
  12.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报告第12页第15行):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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