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有40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家在日常生产或参观时要注意对这些‘大巴山精灵’们多加保护,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需要大家共同守护……” 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来临之际,城口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在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面向当地村民及游客开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普法宣传。
为何将普法宣传“搬”到自然保护区内?这还得从一起横跨川渝的非法捕猎案件说起。

2022年12月中旬到2023年1月,四川省万源市人李某某先后4次在其家乡使用“犬捕”的方式进行狩猎,猎得中华鬣羚1只、毛冠鹿2只、小麂1只,并将猎获动物分割后带回家中。2023年1月11日,李某某将上述猎获的动物肉运往城口销售,在城口境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中华鬣羚、毛冠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李某某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共计造成8.3万元的生态资源损失。
由于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禁用的“犬捕”方式进行狩猎, 2023年5月8日,城口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向城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严重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依据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的涉环境资源案件监督线索内部移送机制,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此案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部门。2023年5月19日,该院对李某某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官朱光承办该案。

据朱光介绍,为保护受损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该院拟向法院诉求李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8.3万元。
可难题随之而来。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时得知,李某某家庭情况确实比较困难,因此涉案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8.3万元全部现金履行存在极大困难。如何既让被损害的生态得到修复,又让损害人得到相应惩罚,还能具有可执行性?结合实际情况,该院决定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达到“恢复性司法+惩防一体”的办案效果。
依据《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任河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相关规定,2023年11月22日,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劳务代偿”评估工作。经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及当地林业部门、镇政府及村委综合评估后,出具了“劳务代偿”的方案——按李某某家庭的最大承担能力履行40%的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3.32万元。李某某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巡山护林,参照四川省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1元/小时,其需提供出工时间约2372个工作时,以每周5天,每天6小时计算,一共19.76个月,直至达到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的60%,金额为4.98万元。

2023年12月8日,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就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两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李某某所在乡镇周边群众代表担任听证员,他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及当地林业部门、镇政府联合出具的“劳务代偿”方案和生态修复方案。随后,李某某与当地林业部门签订了“劳务代偿”协议,由镇政府、村委配合督促履行。
“‘劳务代偿’的方式让加害者变保护者,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受邀听证人员,重庆市人大代表徐加燕表示,“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为两地生态环境筑牢了法治保障。”
2024年3月20日,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按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与此同时,法庭判令李某某支付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8.3万元,其中4.98万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支付,并就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下一步,我院将联合万源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红色资源跨区域协作保护机制,为两地红色资源、绿色生态提供全方位跨区域法治保护。”据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口与万源两地同处大巴山腹地,山水相连、人文相通、发展相依,两地协同保护大巴山生态环境旨在确保其生物多样性,切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自两地检察机关签订生态环境保护川渝协作机制以来,共同组织协作会议、联合普法、同堂培训11次,联合办案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