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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生态检察官】城口:废弃锰矿厂“变身”生态示范林,检政携手奏响绿色协奏曲
时间:2023-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破坏者’变成‘复绿者’,当事人完成身份的转换,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不仅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也让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7月10日,城口县检察院检察官朱光与当地林业局林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熊松对某案件异地补栽情况开展“回头看”时,惊喜地发现一株株年轻的紫荆树亭亭向上,400株幼苗全部存活。


值得一提的是,该异地补栽点系城口县首个异地复绿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局及检察院联合打造,旨在通过责令涉林行政及刑事案件中负有林业生态修复义务的当事人在该基地进行补种或管护,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凝聚建设生态城口的最大共识。


该异地复绿基地的建立,源于一起滥伐林木案件——2020年7月,城口县人阳某计划在城口县某村集体所有林地种植中药材,在未经当地村社集体同意,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对山林进行二十多天的“清林”。2021年8月19日,经群众举报,城口县林业局电话通知阳某停止“清林”和中药材种植。随后,阳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城口县公安局移送城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0月28日,城口县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对阳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与此同时,该院检察一部在发现阳某滥伐林木行为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将该线索同步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部门。


“经专业机构鉴定,阳某采伐林木面积约3.8公顷(约57亩),林木立方蓄积量约为65立方米,采伐幼树共计458株,直接造成的林木经济价值损失共计5万余元。”据城口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朱光介绍,阳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涉案林地植被覆盖度、生物多样性和物种丰度显著降低,致使物种群落结构和景观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应当承担相应的林地生态恢复费用。


在办案过程中,朱光有了新的想法——以往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律要求损害者对受损环境进行全面修复和治理,但是生态环境具有不可逆性,有时候难以修复或者修复效果有限,“替代性修复”是一种新路径。为此,城口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等部门初步达成共识,欲建立“异地复绿基地”开展以劳代罚,积极促成“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地,教育一方群众”良好效果。


2021年底,检政决定携手在某处废弃锰矿厂区内建立当地首个异地复绿基地。2023年3月,该基地建成碳汇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森林管护区、法治教育区“4大功能区”,并投入使用。据了解,碳汇功能区拟通过激发碳汇市场需求,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引导企业参与碳汇项目,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旨在保护物种丰富基因资源;森林管护区能提高森林覆盖率,产生生态价值及经济价值;法治教育区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法治意识。


与此同时,阳某毁林修复“后半篇”工作也迅速展开:3月25日,城口县检察院就阳某滥伐林木一案组织召开公益诉讼检察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检察官通报了阳某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情况。县林业局、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诉讼观察员及群众代表围绕阳某滥伐林木等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和林地生态恢复方式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初步共识。


在公开听证的基础上,该院协助县林业局与阳某进行赔偿磋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阳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森林资源直接损失5.239万元,生态修复金额19.236万元,并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受损林地生态。


3月底,县林业局种植专家制定了异地补种方案,明确了种植时间、批次、面积、规模及树苗种类、维护方式等内容。阳某在专家的指导下,从购买紫荆树幼苗,到松土、挖坑定植,再到后期补水排水养护、加固支架防护等种植步骤都亲自参与。


“近年来,我院依法办理了一批环境资源类案件,我们始终尽力引导破坏环境资源的当事人自觉履行补植复绿的义务。”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庞展表示,“希望能通过异地复绿基地,联合相关单位形成合力,守护我县的‘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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