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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谁是真凶?
时间:2004-06-14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一件看似简单的伤害案件,却阴差阳错抓错了犯罪嫌疑人。确保有罪的人认罪伏法是检察官的天职,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也是检察官义不容辞的责任。于是,重庆市大足县检察院便上演了一幕切实保障人权,为受冤枉被错误关押的公民洗刷冤屈,无罪释放的动人故事。

一件普通的刑事案

     2003年4月13日下午,重庆市大足县复隆镇花园村一名绰号叫“郑尾巴”的人应其叔父郑学纯邀约在该县龙水镇锁厂附近一茶馆内用猎刀将被害人黄常伟右大腿刺成重伤。“郑尾巴”作案后随即外逃,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黄常伟及部分证人提供的作案人绰号叫“郑尾巴”的情况,于2003年8月1日将大足县复隆镇花园村绰号“郑尾巴”的郑庆伟从重庆市戒毒所押回,羁押于大足县看守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犯罪嫌疑人郑庆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大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03年11月14日,大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了该案。案件分到了女主诉检察官徐春的手中,次日承办人员即按照规定前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郑庆伟进行提讯。提讯对于两位具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来说是重复过无数次的常规工作。何况这只是一件案情并不复杂的故意伤害案,提讯一般都会比较顺利,犯罪嫌疑人也会比较配合,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出乎检察官意料……

疑云重重,谁是真凶

     看守所管教例行公事的为检察官办理了相关手续,监舍的门“咣铛”一声打开了,郑庆伟踉跄着迈进了讯问室。他的个子不高,脚似乎有些软,脸在讯问室的白墙下显得更加苍白,嘴唇也泛着幽幽的白色无声的蠕动着。可能是吸毒的经历使他的身体变得有些僵硬,惟一能活动的就是那对似有“哀告”之意的眼珠子。再没有道德观念的犯罪嫌疑人到了这种地方,面对威严的检察官,也会感到一种无处不在威慑力。当检察官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郑庆伟却痛苦流涕的呼喊道:“检察官同志,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你们要为我做主啊?”徐春平静的笑了笑:“请详细谈一下,你的辩解我们将记录在案,希望你能实事求是”。郑庆伟有些犹豫:“你们相信我么?”“那要看你说的是不是事实?”普通人也许会认为对于疑犯,根本没必要那么客气的听他们的辩解,因为这些人根本没有道德底线,相信他们就是对于人民的背叛。的确有些犯罪嫌疑人有着非常狡猾的一面,瞪着眼睛说瞎话是他们的惯用伎俩,然而作为一名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尊重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的权利。

     郑庆伟辩称没有伤害他人,听说是与其同村绰号相同的郑仕伟刺伤被害人黄常伟,郑仕伟比自己高大、魁梧 ,郑仕伟身高达1.70米,自己身高不到1.65米,自己与郑学纯是堂兄关系,郑仕伟才是邀约人郑学纯的侄儿。郑庆伟还称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上先签名为郑庆伟,后在讯问人员的要求下改写为郑仕伟,在逮捕证上也未签名。郑庆伟战战兢兢的讲着,沉稳、严谨的主诉检察官徐春耐心地听着,冷静地思考着。犯罪嫌疑人是狡辩还是确实蒙冤?在女检察官炯炯的目光下,郑庆伟眼神中流露出的是一种痛苦与无助。且辩解情真意切、详实具体。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徐春感觉定有隐情。

     审讯完后,徐春回到办公室,连夜反复审查案卷材料,发现了诸多疑点:

     1、经审查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发现签名确实有改动的痕迹。

     2、逮捕证上确实没有郑庆伟的签名,而由执行逮捕人员作了拒绝签名的文字说明。

     3、经审查证人证言,目击证人也在笔录中证实杀伤被害人黄常伟的年青人高约1.70米,是郑学纯的侄儿,绰号“郑尾巴”。

      4、经审查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材料,发现公安机关是以郑仕伟重伤害黄常伟为由提请批准逮捕郑仕伟,大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也是郑仕伟,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却是郑庆伟。

      种种疑点部分验证了犯罪嫌疑人郑庆伟的辩解!徐春敏锐的意识到执行逮捕和移送起诉的对象可能有误,真凶可能逍遥法外。

查微析疑,此“尾巴”不是彼“尾巴”

     罪与非罪?案情重大!检察长潘祥均在认真听取了案件汇报后,果断决定围绕犯罪嫌疑人郑庆伟的辩解严审细查,认真核实证据,还事实本来面目。检察长斩钉截铁的指出:作为一名国家公诉人,除了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不放纵任何一个犯罪分子外,还要保障人权,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要坚决防止“错诉案件”的发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为慎重起见,根据领导指示,承办人员再次提讯郑庆伟,认真听取其辩解,并针对案件的诸多疑点,理清了思路,确定了调查方案。承办人立即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取得联系,针对本案中的疑点详细拟定《补充侦查提纲》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与此同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检察院公诉部门决定开展自行调查取证。承办人迅速赴郑庆伟的家乡复隆镇花园村向其母亲和村支部书记调查取证。郑庆伟的母亲陈某证实该村除了自己儿子外,还有一个绰号叫“郑尾巴”的人,此人系郑学纯的侄儿郑仕伟,而郑学纯是自己儿子郑庆伟的堂兄。郑庆伟也从未用过郑仕伟的名字。该村村支书唐某所证实的情况与郑庆伟母亲陈昌英的证词几乎一致,唐某还证实:“郑庆伟远比郑仕伟矮、瘦。案发当日,作案人郑仕伟与其叔父郑学纯即畏罪潜逃。”案情越来越明朗,郑庆伟的辩解进一步得到了证实,这更加坚定了承办人揭开事实真相的决心。然而该案被害人和案发地的两个关键目击证人由于外出打工不知去向,无法找其回大足县看守所对郑庆伟进行辨认。该案的突破口在哪里呢,该案是否还有其他关键证人?

     为稳妥起见,还需寻求郑庆伟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于是,承办人马不停蹄赶回看守所又一次提讯郑庆伟,郑庆伟提出案发时与其好友唐伟在重庆市区一起玩耍。毫无疑问唐伟是关键证人,寻求唐伟取证对于查清该案事实至关重要。忙碌了数日的女检察官顾不得休息,立即赶赴重庆市区向唐伟调查。唐伟证实案发当日郑庆伟与自己在市区玩耍,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从而完全排除了郑庆伟作案的可能。此“尾巴”真的不是彼“尾巴”。

真相大白,无罪释放

     经过大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系列艰辛的核实证据工作,案件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大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查明:2003年4月13日下午,郑学纯在大足县龙水镇锁厂附近一茶馆喝茶时,因琐事与被害人黄常伟发生口角,郑学纯不服,邀约其绰号叫“郑尾巴”的侄儿郑仕伟前去报复,郑仕伟用猎刀将被害人黄常伟右大腿刺伤,导致黄失血性休克,经鉴定被害人黄常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郑庆伟没有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

     2004年3月25日,大足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将作案人郑仕伟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4年3月27日,郑庆伟被无罪释放。他拖着沉重的脚步迈出看守所的大门,长长的吁了一口气,忽然他看见落日余辉下英姿飒爽的女检察官,藏青色的检服、金色的检徽在夕阳的照射下分外耀眼,显得神圣而庄严。泪水从郑庆伟的眼中夺眶而出。检察官向他挥了挥手,欣慰的笑了。(通讯员周微 马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