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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案一波四折 公正来之不易 检院提起抗诉 法院再审改判
时间:2004-07-07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站讯(通讯员  徐青)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一件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经再审获得成功。该案历时4年之久,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另行起诉审理及再审的曲折过程,法院先后作出了4份内容不同的判决。日前经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做出了令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判决。

       2000年,一起由江北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下达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伤残等级(10级)鉴定结论不当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在二审时,经审理全案后对被害人的伤残进行了重新鉴定,新的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原告的上诉理由成立,做出了为被害人增加赔偿金额的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下达后,新的问题又产生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由于被告方的加害人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后,判归其父抚养,但事实上其父亲王礼贵长期工作在外地,根本不能对儿子(加害人)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教育,更莫说是赔偿。一、二审判决加害人的父亲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加害人是长期与母亲生活在一起,要加害人的父亲全额赔偿形同虚设。一、二审判决客观上排除了与加害人共同生活的母亲的赔偿责任,给以后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对此,江北区人民法院在2000年4月做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

   从2000年10月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至2003年10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三年期间,法院确定的62800元赔偿金额仅履行了9738元。 2002年2月,被害人以原一、二审漏列法定代理人为由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11月19日,法院审理后判决加害人的母亲黄红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这次判决排除了抚养义务人王礼贵的赔偿责任,不仅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而且同样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2003年5月,加害人的母亲不服该判决向江北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与该子女未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加害人的父母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03年10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4年2月,江北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再审。江北区检察院民行检察人员受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法庭上公诉人充分发挥审查意见,充分阐述抗诉观点和理由。最后,抗诉意见得到合议庭采纳。

      2004年6月,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加害人之父母王礼贵和黄红英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