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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警惕无效合同 让你欲哭无泪
时间:2004-08-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合同无效遭受损失者,都显得无辜和无奈。如果你了解并重视合同无效的发生原因和法律后果后,完全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很多,试举几例给你以警示。

     案例一:1995年4月村民徐某经过几年摆摊设点,风餐露宿积累了一笔资金,拟在场镇修建二楼一底房屋。在办理建房手续的过程中,经人推荐某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员刘某承建工程,于是徐与刘签定了建房协议,双方共同完成房屋设计。工程完工后由于房屋质量不合格,经多次加固仍不能正常使用,2003年徐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委托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危险性C级。法院认定一是刘某无承建资质,二是没有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建筑施工设计,判决徐某与刘某签定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由刘某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折除该房屋,赔偿徐某的部分损失。虽然徐某得到了赔偿,但几年来徐某为该房屋所消耗的精力且不论,原准备用一层楼屋出租的预期利益以及房屋折除后重建前租用房屋及其他费用都不能得到赔偿,徐某对判决不服,不断申诉。

     案例二:开发商准备在在建商品房上再加高一层,张某得知后愿购置增加的顶楼房屋一套,开发商承诺该房预售许可证近期办好。于是双方签定了购房协议,并交纳了首期房款。为了筹齐购房款,张某便将自已住的房屋以低价卖出,交房期限到了,张某才发现他所购房屋根本就没有。显然该案所涉及的也是一个无效合同,经调解开发商返还了首期房款及利息。而张某住房已低价卖出的损失和商品房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案例三:杨某原经营一客运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后将该车转卖给孙某,双方签定了转让协议,但由于挂靠单位提出办理转让登记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杨某不愿缴纳就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久该车发生车祸事故,所造成损失法院判决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对此愤愤不平。

     以上三个案例当事人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损失,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共同的,就是对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不了解或认识不足,他们都明知所签合同存在一定问题的,而且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因他们的疏忽造成合同无效,他们不明白合同无效将意味着什么。

     在民法上合同无效其根据在于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为信赖利益。即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会蒙受一定损失。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缔约费用,即为订约而支出的费用;二是履行费用,准备履行支出费用和实际履行支出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但应清楚的了解,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不同于违约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和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和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和代价,后者是期待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如履行利益和利润收入。一般而言,信赖利益赔偿损失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过错方在合同有效情况下的赔偿范围,要大于合同无效的赔偿范围。换言之,违约成本要大于合同无效成本。原因在于,在无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履行利益一般大于信赖利益。很多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订立无效合同,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履行合同还是主张合同无效。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欺诈策略。

     以上三个案例当事人不能接受无效合同的后果,就因为对合同无效没有清楚的认识或对合同无效后果不明确,因此如果你了解了无效合同的后果,建议你在签订合同前到法律服务机关咨询,你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谭茜 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