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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放弃抗辩权,损失岂由他人承担?
时间:2004-08-18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建筑公司与业主发生经济纠纷后,主动放弃抗辩权,并由此将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转嫁给施工方。法院亦错误判决施工方承担赔偿损失,施工方不服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近日,这起历时一年多的错案,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终于作出了改判,为申诉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2000年3月7日,重庆市南亚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南亚建司)与个体户魏启学签订《万州中学教工住宅楼C4、C2户型铝合金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魏启学实际安装了B2、C1、C3三幢房屋的铝合金门窗。合同约定:工程材料选用王牌白色90系列型,安装质量要求为按优良等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当时市场上无王牌系列型材料,魏启学便采购了方舟牌铝合金型材料,经南亚建司现场施工员及质检员检查验收认可后,制作安装了万州中学教工住宅楼B2、C1、C3三幢房屋的铝合金门窗。2000年8月28日,万州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检站)对该工程质量验收作出评定:B2和C1幢为合格,C3幢为优良等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00年9月制作了完工单,工程总价款为281971.75元。

     2001年5月28日,业主万州中学就南亚建司承建的教工住宅楼的铝合金门窗存在的问题发出了“关于要求对教工宿舍铝合金安装进行全面整改的通知”,并要求于6月10日前完成整改。但南亚建司到7月4日才向魏启学发出处理决定,指出与施工合同不符的质量问题。嗣后,万州中学称同年7月、8月的两次大风吹坏了部分住户的铝合金门窗玻璃,按每平方米铝合金20元的标准向住户进行了补偿,并从南亚建司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了补偿费。南亚建司通知魏启学进行维修未果,遂向魏追索损失,双方发生争议。2001年9月6日,南亚建司以魏所安装的铝合金门窗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经通知仍不返修,造成南亚建司承担向住户补偿的损失应由魏启学赔偿为由,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万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 0 0 3年3月2 5日,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认为:“被告选用了非合同约定的方舟牌铝合金型材和平板蓝色玻璃,虽原告在验收时未提出异议,但由于铝合金窗质量达不到约定的优良等级,显属被告违约,理应承担返修义务。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违约责任”,并据此判决“被告魏启学赔偿原告南亚建司实际损失款44405元”。

     魏启学不服该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44405元,缺乏事实依据;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系适用法律不当。但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于2003年6月11日,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法律为之讨回公道。

     万州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检察官经过艰苦细致的内查外调,最后审查认为:万州区法院判决确有错误。本案中南亚建司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其所诉称的44405元系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实,而系业主万州中学给住户的补偿,南亚建司未作抗辩而欣然接受,然后把给自己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欲转嫁给他人,故魏启学对此不负有赔偿责任;同时,南亚建司对魏所安装的铝合金门窗的质量问题负有—定的责任,即使南亚建司所主张的损失44405元属实,魏亦不应承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而该判决却依据错误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作出了“被告魏启学赔偿原告南亚建司实际损失44405元”的判决,显然不当。故此,在2003年10 月20日,万州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

     11月2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书后,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前不久,经该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魏启学赔偿南亚建司实际损失款22000元。 (牟伦祥 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