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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此无权代理行为有无法律效力?
时间:2004-08-24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在于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案情:张某是甲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2002年11月,与乙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陆续以借款方式从乙单位借款450万元,用来购建材,承修期间,张某出差,公司职工李某在乙公司借款47万元购工程材料,工程竣工后,双方结算,张某要求乙方拨付下余50万元款项,乙方认为所有款项都如数拨付甲方,不存在拖欠。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职工李某没有经过甲方授权,无权代理甲方事务,所借款项47万元没有经过张某追认,系李某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甲方的工程款,判决乙方付清下余50万元欠款。乙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系该公司职工,所借款项47万元应认定为工程款,判决:撤销原判,乙方支付甲方下欠款3万元。甲方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分歧意见:李某无权代理,有无法律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张某出差期间,没有委托或授权李某处理公司事务,李某向乙方借款购建材一事,张某知悉后,并没同意,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示,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向乙方借款47万元属个人行为,应由李某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职工李某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对张某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同意此种意见。

    根据民法理论,表见代理属广义的无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不同的是,有两个特别要件:客观要件是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实务中,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常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主观要件是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约定的义务。首先,李某系该公司职工,与张某是雇佣关系,且直接经管建筑施工,张某出差,李某找乙方借款购建材,乙方相信李某可能得到张某的授权;其次,乙方同意借款是出于善意,并不知晓李某借款购建材系无权代理行为;再次,李某购建材是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所以张某应接受表见代理人李某向乙方借款47万元系工程款的事实,而不得以李某无权代理为抗辩理由。

(撰稿: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