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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案四审----律师科长强奸女同学终获有罪判决
时间:2004-09-11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4年7月2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抗字第1号作出判决:重庆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被告人萧沙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面对神圣的判决,萧沙不得不叹息道:“我现在没有理由不服……“ 于是,这起在重庆万州区引起较大反响的律师科副科长强奸同学案,在历经两年的一波三折后,终于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律师科副科长施暴女同学家

   2002年9月,重庆市律师工作会议在万州召开。已选调至市司法局试用的原重庆某区司法局律师科副科长萧沙随相关领导一起,到万州负责会务工作。同月12日,也就是会议开幕的前晚,萧沙与当地律师界熟悉的朋友欢聚至深夜。之后,他独自一人来到其女同学小梅(化名)家的楼下,先打电话给小梅,声称要到她家小坐。小梅以时间太晚为由予以拒绝。

   谁知,心怀异心的萧沙不顾小梅的委婉拒绝,径直来到小梅家门外,借着酒劲用力连续敲门。身为教师的小梅为了避免萧沙猛烈的敲门声把自己熟睡的小孩吵醒和惊动左邻右舍,而使她处于难堪的境地,无奈之下,她只好把门打开。

   萧沙进屋与小梅闲谈一会儿后,就赤裸裸地用言语对小梅进行性挑逗。遭到小梅严词拒绝后,色火攻心的萧沙竟恶向胆边生,采取暴力手段,在13日凌晨1时许将小梅奸污。

    受辱后的小梅以泪洗面:“我现在到底该怎么办……是为保全自己清白的名声把这一切永久埋藏在心底,还是勇敢地站出来揭发萧沙这条色狼?如果告发萧沙,我又如何向丈夫、亲人开口?外人知道这件事后,我以后怎么面对他们……”

    这些矛盾让小梅无法回避,她只好独自一人将复杂的心理历程倾述在自己写的日记里,以发泄自己悲愤的情绪,从而平衡心态。然而,这件事对她刺激毕竟太大了,她成天魂不守舍,诚惶诚恐。案发后的第三天,当在邻县工作的丈夫回家后,他还是从小梅异常的脸上“读”出了问题。在丈夫的关心下,小梅泪流满面地讲出了事情的原委,然后,两人一道去公安机关报了案。

首次庭审,被告人否认强奸

   2003年1月,此案移送到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承办人阅卷后发现,本案的诉讼难度不小。因为,本案是一起相互熟识的同学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从常理看,小梅在丈夫不在家的情况下,遇到深夜造访者,理应坚持不开门接待,且从萧沙进门到最终完成强奸行为,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小梅应该有机会报警或者逃离现场;在其受辱时也可通过呼救或以其他方式叫醒熟睡的孩子以避免受到侵害;在被强奸后,她又没有及时报案……这些问题,都使该案是否系强奸案受到质疑。同时,由于萧沙曾担任过司法局律师科副科长,对法律比较精通,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案发后,在侦查阶段他拒不吐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仍旧拒不认罪。另据了解,庭审时,萧沙及辩护人将以本案不能排除系通奸的合理怀疑为由作无罪辩护。这会给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带来很大的难度和压力。面对这“一对一”的疑难案件,检察官认为:只有依靠间接证据来揭露案件事实的真相,争取指控成功。

   在2003年5月初第一次开庭时,控辩双方唇枪舌战,辩论激烈。公诉人精心组织证据,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他们指出,案发后,受害人报案时陈述其是受到萧沙的暴力胁迫,奋力反抗后被强奸,其陈述对强奸过程的叙述清晰完整,较为稳定,并有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印证,其陈述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无实质性的矛盾。

    而萧沙则在第一次供述中,完全否认了案发当晚与被害人有超出同学、朋友之外的不轨行为;在第二、三次供述中,他才逐渐承认与小梅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并辩解说,小梅报案是出于诬告陷害。但是,他的这些辩解理由均被相关证据逐一查实否认。比较萧沙和小梅这两个案件当事人分别提供的不同直接证据,萧沙的供述不稳定,辩解也没有其它证据证实;小梅的陈述却较为稳定,更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

   由于侦查环节在提供萧沙是否违背了小梅意志的关键情节方面,相关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强,特别是小梅的伤形是在案发三天后才由法医作的司法鉴定,并以照片进行固定,这对于是否为案发时由萧沙的强奸行为造成,证明力不强。为了避免本案在强奸还是通奸的问题上难以界定的困难,公诉人为进一步查找证据,又找到小梅,要求其对当时没有及时报案和不是通奸等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陈述。但是,由于受害人对证据和证明要求等诉讼知识的欠缺,这一工作未能取得理想效果。

   在此情况下,公诉人经过反复考虑,决定要求被害人出庭参与庭审活动,以期通过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焦点问题的争辩,让被害人通观本案的证据情况,对薄弱环节提出新的证据。眼见萧沙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从本案的“不合常情”到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有通奸的可能,向控方展开猛烈进攻的情形,看着萧沙胡搅蛮缠的样子,小梅无比愤慨,当庭向法庭表示,自己还有新的证据向公诉机关提供。

   休庭之后,小梅果然告诉公诉人:一是案发的当天早上,自己到学校医疗室找医务人员处理过伤情,可以找医务人员查证;二是自己十多年来有每天记日记的习惯,被害后的日记可证明自己那三天既想报案又出于多种原因而不愿报案的复杂心态,也能证实自己为何没有在案发当天就报案的原因,只要对日记的真伪进行审查,就可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自己身体上有一特殊痕迹,只有丈夫和父母知道,如果是通奸的话,被告人应该知道。

   “这几点很重要!”公诉人立即按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固定小梅提供的有关证据,使证据的锁链进一步牢固。

二次开庭,“通奸”之说被否定

    同年6月初,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胸有成竹的公诉人将收集到的间接证据精心编为5组向法庭出示—— 一组是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二组是证明萧沙、小梅是熟人、同学关系,案前两人关系较好的证言和证明材料,虽然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能够对本案中存在的所谓“不合常情”的问题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三组是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无暧昧关系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害人不愿与被告人有超越同学、朋友界限关系的基本事实,否定了所谓通奸的可能性;四组是有关被害人伤形的鉴定、照片、报案记录和相关证言,以证明被害人的伤是案发当天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所致;五组是被告人在案发期间的手机通话记录,和与此相关的证人证言,间接证实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

    公诉人对每一组证据出示后,又对证据组合之间、证据组合与案件事实及情节之间的关联性作出说明,并根据间接证据证明过程复杂的特点,将其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进行简要说明。

    公诉人在出示第五组证据后分析道:萧沙手机通话查询表清楚地载明,在2002年9月13日凌晨1时4分42秒,其妻从家里给萧沙打手机,萧沙接听后仅通话2秒就迅速关机,然后在相隔1分52秒后,再用自己的手机给家里的座机打电话,但只通话21秒。两次电话通话时间只有23秒,被告人之妻也证实了这一情节。被告人辩解这样做是为了节约电话费,但事实上两次电话的通话时间只有23秒,合在一起打仍只收取一次通话费,如此分开打反而增加了费用。此外,为节约电话费将电话挂断后,一般都会立即再打回去,而萧沙却在相隔1分52秒后才给妻子回电话,说明萧沙的辩解不能成立,相反地却证明了被害人陈述萧沙在接到其妻打来的电话时,他正处于十分不便接听的状态,即正在对小梅实施强奸。如果真如萧沙所言他与小梅是通奸关系,此时其妻在电话的那一端,她并不能感知萧沙在什么地方、在干什么,萧沙完全可以坦然自若地与其通话。因此,他的“通奸”辩解不能成立。

    如此,公诉人将证据一组一组展开,层层递进,这样既提高了举证效率,又使证据互相印证,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采用间接证明中的排除法,通过法庭审理揭露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强调控方向法庭出示的大量间接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控方的主张。

   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就是在通奸的情况下,也一样有不便接听电话的时候,公诉人因此推断是强奸,不能排除本案的合理怀疑。

   面对此情况,公诉人要求被告人再次将案发当晚发生性行为的过程向法庭详细供述,并就有关细节进行提问,使法庭确信,在被告人供述的所谓通奸过程中,他对被害人全身的肌肤基本上都是清楚的。公诉人见时机成熟,马上质问被告人:“如你所说,你与被害人是情投意合,辗转缠绵,那你说一下,被害人身上有无异于常人的特殊标志或者说痕迹?”被告人顿时瞠目结舌,无言以答。

   公诉人随即向法庭申请,由合议庭两名女法官当即确认,被害人身上有一面积较大、颜色较深的特殊标志。公诉人质问被告人为什么不回答刚才的提问?其辩护人反驳道:这说明被告人在侦审阶段一直说的假话,证明他根本就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

   公诉人立即予以反驳:“在前面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当晚发生了性行为,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有多份笔录详尽供述,在庭审中亦多次供认……按其所供述的通奸行为,他完全应该知道被害人身体上的特殊标记。他说不出这个特殊标记,只能说明其所供述的通奸性行为经过完全是谎话,并印证了被害人的陈述,即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的性行为,并非是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告人对被害人体表的特殊痕迹全然不知,说明被害人的衣服根本没有被脱掉,或者虽已被脱掉,但在发生性行为过程中,被告人无法看到被害人这一面积较大、颜色较深的特殊标志。要知道,如果是通奸,双方都是已婚成年人,在如此私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过程中,一方无法看到对方身体上的肌肤,那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只能说明被告人在奸淫被害人时,有其意志外的原因,使其无法对性对象的身体进行观看。这个原因显然只能是来自被害人的不停反抗和挣扎。”

    同时,公诉人也同意辩护人的观点,本案的合理怀疑是“可能有通奸的存在”,但事实无可辩驳地说明,当晚双方之间的性行为不是通奸而是强奸,所谓的合理怀疑应彻底排除。

   公诉人精彩的辩驳,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由于公诉人举证有力,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2003年6月11日,法院以被告人萧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二审判无罪,依法抗诉最终有“说法”

    萧沙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很快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书面审,认为公诉机关未能提供除被害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对其陈述进行补充,竟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03年8月6日宣告被告人无罪。

   万州区检察院认为,第二中级法院将已经形成锁链的证据割裂开来,其判决结果确有错误,于同月22日,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的请求。第二分院对万州区检察院的请求予以支持,随后就本案的抗诉向重庆市检察院提出请求。

    重庆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不但证明案发当晚被告人与被害人所发生的性行为是违背被害妇女意愿的强奸,而且排除了所谓通奸的可能性。为此,重庆市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今年5月9日,市高级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间接证据能够印证被害人的陈述,且证据与证据之间基本一致,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虽然在一些枝节问题上存在证据与证据之间不一致的情形,但不足以否定被告人犯强奸罪的基本事实。7月25日,该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萧沙有期徒刑4年。

    就这样,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为保证法律的公正、严肃和正确实施,依法抗诉,终于使这个一波三折、一案四审的强奸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沈 阳 、潮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