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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警惕“村官”勤“捞”致富
时间:2004-09-20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一起“村官”集体贪污案的剖析

   “村官”,虽然没有列入正式的职务序列,但却是中国广大农村最基层的管理者,村民的大事小情要靠“村官”去解决,党和政府的声音要靠“村官”去传达,他们是“富一地百姓,保一方平安”的带头人。然而,有的“村官”忘记了为广大村民谋利益的职责,却想方设法的勤“捞”致富,万州区检察院查办的高峰镇雷家村仨“村官”集体贪污案就是这类典型,现予解剖,以求拓展对村级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五花八门的“勤捞”

   今年三月,万州区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查办了高峰镇雷家村的村支部书记杨某、村委会主任杨某、村委会副主任张某等三人合伙贪污9万多元的案件,这起案件反映出三“村官”利用管理村级公共事务的职务之便,同心协力地谋取非法利益,沆瀣一气地“勤捞自富”,其作案特点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在征地补偿资金中“抠”。因移民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所形成的征地补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的要求,将补偿资金发放给村民个人,或作为村社的集体收入。而三“村官”将镇上修建移民街征地补偿给村里的资金,除部分发给被征地的两个村民小组外,将留作村集体收入的补偿款不做收入账,合谋私分,隐瞒收入据为己有;将某企业占用土地补偿给村里的资金,除实际支出部分外,剩下部分也不做村集体收入账,三“村官”与经办人张某共谋私分,合伙侵吞公款。

    二是在出售集体房产中“搛”。村集体的房屋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出售集体房产的收入应当作为村级公共积累或全体村民共同享受,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占有。三“村官”在村集体的一套房屋出售过程中,不按实际售价记账做收入,而是将部分售房款隐瞒下来,合谋私分,揣入个人腰包。

    三是在修建公共设施中“挖”。修建村级道路、维修公用设施既是改善广大村民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富民之策”,又是一件应当受到群众赞扬的“利民之举”。三“村官”与一社长潘某共谋,以修建村社道路、维修高效农业园区公路和机房为名,先后由潘某伪造两张“包工包料用款”的假单据,分别套出公款由四人平分,借机中饱私囊。

   四是在财务管理体制调整中“掏”。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镇(乡)政府推行“村账镇(乡)代管”制度,以强化村级财务的监督制约。三“村官”认为镇里代管村账后,随意开支再不“方便”了,便共同商量在账上做一笔村里向仨”村官”的假借款,然后编造村里“整修房屋、维修大棚、加固门窗”等假支出单据,以平衡账务。相隔一段时间后,三“村官”便将账上的假借款取出真现金予以私分,并按照8 % 的月利息计算,以假乱真,“双层”骗取公款,据为己有。

   五是在领取误工补贴中“拈”。村干部为办理某些公共事务而领取一定数量的误工补助款,本是一种正当的劳动报酬,而三“村官”采取将误工补助款数额以小改大,或者采取虚列误工内容和时间的方式,多报误工补助款,损公肥私。

    二、“勤捞”的原因何在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加强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绝大多数村干部都能为村民办实事,还涌现出了一批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的好“村官”。本案中的三“村官”也曾为村级经济的发展和为村民谋利益做过一些实事,受到过上级的表彰和村民的赞赏,但其蜕变并走上“勤捞自富”的不归路,不得不发人深思,究其原因主要在四个方面:

    第一、村务不公开是“村官”腐败的主要原因。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将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土地征用补偿情况、集体经济项目建设情况、集体资产变化情况等公共事务定期向村民公示、公布、公开,这是村干部义不容辞的一项法定义务。而本案件中的三“村官”却无视村务公开的法律规定,在处理村级事务的过程中,基本上是在“村官”中间进行“暗箱操作”,事前不听取村民意见,事中不告知村民信息,事后不公布处理结果,侵犯了村民应当享有的知情权。

    第二、财务管理混乱是“村官”腐败的直接原因。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农业、农村、农民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有些村级财务管理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账目设置不科学,票据使用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本案中所涉及的村级财务管理极不规范,“土发票”自制自批自支的现象较为常见,财务支出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习以为常,重复设置多套账目和多个户头的现象长期存在,“村官”、会计、出纳集于一身的现象较为普遍,在这种管理混乱且无监督制约的情况下,花公家的钱就像花自己的钱那样简便和随意。

   第三、监督制约缺乏是“村官”腐败的重要原因。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建立起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制约机制,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在认真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并监督落实,特别诸如征地补偿、资产变卖、公共设施建设和大项资金支出等重大问题,更应主动接受村民监督。本案中的三“村官”在村上“党、政、财”权独揽,既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民主意识,又不建立加强村务监督的工作制度,无形中剥夺了村民的监督权。同时,来自上级的监督因种种原因又未能落到实处,使三“村官”得以在“宽松”的环境里自行其事。

    第四、思想素质退化是“村官”腐败的关键原因。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非常重视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选用的村干部绝大多数是有政治头脑、品行端正,有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并为群众拥护和信任的人。然而,一些过去倍受村民称赞的村干部,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因素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冲击下,守不住清廉,顶不住诱惑,放松自我约束,放纵个人行为,堕入贪图金钱和物质利益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本案中的三“村官”可以说是思想蜕变的典型,据调查材料反映,年近六旬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多次在一起商量称:“我们辛苦了大半辈子,搞不到几年了,现在不想法弄点钱以后就没得机会啦!”因而只要有人提起捞钱,相互便心有灵犀“一点通”,同心协力地谋取个人利益,把遵纪守法抛之脑后。

    三、别让这些“勤捞”再蔓延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不稳,天下难定”。“村官”的职务固然不高,但其腐败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不可小视,从一定程度上讲,“村官”腐败首先是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是破坏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正确实施,使村民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受到影响;再次是容易激发矛盾并引发集体上访,影响了农村的社会安定。为此,应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村官”腐败问题,别让这些“勤捞自富”再蔓延。

   第一、全面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力强化依法管理村务的意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律,村级事务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村干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首先是要强化法律意识。村级组织人员把自觉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脑子里要时常“装着”法律,行动上要严格执行法律,正确运用法律来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依法管理村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实施办法和措施,然后由村委会成员按照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村委会负责人无权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随意处理,其原因在于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应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再次要加强管理村务的保障,以村支部书记为首的党支部要大力支持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除了及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外,在村务管理上要多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要在村民中多开展一些调查研究,要向乡镇党委经常报告村务活动情况,主动争取上级的支持。

   第二、切实加强村级干部的素质建设,着力培养组织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事物的发展变化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性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要切实加强村级干部的素质建设,着力培养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好“村官”。在村级干部的素质建设上,一方面要重视村级干部的选拔使用,要精心挑选那些德才兼备,热爱集体事业,乐意为群众办事,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人进入“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位“班长”,思想上要过得硬,政治上要站得稳,作风上要扎得下,工作上要顶得起,廉洁上要守得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级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乡镇党委、政府担负着对农村基层组织直接领导和指导的重要责任,应当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经常性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树立正确地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心实意地为广大村民办好事、办实事。

   第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强力规范村级干部和财务人员的经济活动。近些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村级财务管理也有了新的变化,正逐渐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从村级财务管理的现况看,关键在健全制度:一是规范财务人员职责,严格执行会计、出纳和实物保管人员分设制度,严禁会计、出纳“一肩挑”,严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兼任财务人员;二是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应坚持“七有原则”,即:有正规发票,有经办人签字,有用途说明,有财务人员审查,有主管领导审批,大额支出有村民理财小组的审核意见;三是强化村务公开,坚持定期向村民张榜公示村级政务、财务和重大事务状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向村民公布全村的重大信息,切实保障村民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四是积极推行村会计委派制,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独立核算权、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由乡镇统一选拔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交叉委派到各村从事财务工作,以加强财务管理;五是不断完善村账乡镇代管制度,把“管账”与“管事”和“管钱”结合起来,对村级财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特别对涉及移民安置、土地征用、集体经济项目建设、集体资产收支等方面的资金要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强化财务监督。

    第四、不断完善村级公务的监督制约,努力保障村级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首先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两委”成员为具体责任人,每个责任人应定期将廉政自律的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村民监督;其次要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可在各村建立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对村级政务、财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同步监督,使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体现。同时对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在处理集体经济项目建设、集体资产变卖等重大事项中,要引入招投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机制,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村务;再次要把村干部的报酬与工作任务和实绩挂起钩来,根据所在村的经济发展状况,在明确一定基数的情况下,按贡献大小实行差别待遇,对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的报酬和奖励可转到镇财政所集中发放;最后是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干部履行职责的检查、考核,注意掌握村干部的活动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先进及时表彰,保障村级组织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作者 曾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