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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服刑人员打伤服刑人员又被判刑
时间:2004-09-30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站讯(通讯员蒋世强、汪国群)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人员王伦,因打伤同舍服刑人员,被永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4月28日13时20分许,王伦以同舍房服刑人员许世学吵闹影响休息为由,朝许世学胸部打了一拳,许即往外走,被服刑人员岳治国拦住将其摔倒在地,王伦又冲上去,踢了许左腹部一脚,许当即用手护住被踢处叫痛。监狱干部及时将许犯送监区医院、监狱医院诊治,并根据伤情,于同月29日,将许犯送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许世学属外伤性脾破裂,并作了脾切除手术。

    2004年5月24日经法医鉴定,许属受伤致脾破裂,其受伤程度为重伤,王伦已构成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服刑人员又犯罪的,    经过核实,认为侦查机关取证合法,获取证据客观真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于是,重庆市新胜地区检察院于6月28日以王伦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7月15日,重庆永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王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并辩解称是同改把许世犯踢伤的,自己踢许未用力,是有人诬陷。同时,故伎重演,又假装昏倒。

   法院亦认为,该案收集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伦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伦提出不服检察机关指控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2004年8月4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伦有期徒刑三年。

   在庄严的国徽下,王伦耷拉着脑袋,一脸沮丧,失望地低下了头。该案判决后,王犯未上诉。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