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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跨越28年的刑事申诉
时间:2004-11-17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4年1月6日,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一朴实憨厚的青年农民袁世红忐忑不安地来到北碚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向检察官胆怯地述说着其父亲袁尚富的犯罪经过。

       他的父亲袁尚富1976年因搞封建迷信活动,被北碚区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刑10年,送到四川省芙蓉煤矿监狱(现川南监狱)服刑。后在父亲姐姐袁绍菊的申诉下,1984年北碚区法院又以诈骗罪改判袁尚富有期徒刑9年。而在1979年3月的时候,父亲袁尚富已从监狱脱逃,直到2003年底被捉回监狱,当地法院以脱逃罪对其加刑3年,加上余刑5年袁尚富的刑期至2012年5月4日。袁世红认为北碚区法院1984年对其父亲以诈骗罪改判9年,量刑太重,所以特向检察官申诉,请求复查改判。

立案复查

       这是一起跨越“文革”时期的历史沉案。2004年春节刚过,控告申诉部门的检察官们就驱车数百公里赶到四川宜宾川南监狱。当衣着单薄、身材瘦小、年已54岁的袁尚富从地下室带到提讯室时,他面色苍白、全身不停地颤抖、抽搐。因为他脱逃20多年后刚被抓回来,还未对他加刑,所以他情绪极度低落,对今后的生活只有绝望。当得知检察官的来意时,他又有了生的希望,强烈请求申诉,但又不敢奢望能够改判。袁尚富谈到,1979年3月19日趁监狱外出劳动之机脱逃,2003年11月5日被捉获,在外长达24年的时间里,一直在合川市土场镇青岗村,长年谨小慎微地靠打工种置果树(蔬菜)为生,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1983年姐姐为他申诉,他本人不知情况,没有辩解的机会。在姐姐的申诉下,1984年11月北碚区法院对他的案子重新认定:1972年后,袁尚富流窜岳池、合川和北碚等地,以收徒传授“神咒”、“邪符”装神弄鬼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等手段,骗得群众现金200余元。又诈骗他人天麻出售和调换粮票,获赃款280元,粮票500斤。关押中为主串通在押人犯挖墙凿洞越狱逃跑(未逞)。以上事实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予处刑。但原反革命罪定性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不当,决定改以诈骗罪判处袁尚富有期徒刑9年。

       他认为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存在,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随后检察官们又走访了当年办理和复查袁尚富反革命案、诈骗案的法官和有关证人,调阅审查了6本案卷材料,翻阅了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查清了袁尚富违法犯罪以及法院第一次改判的全过程。

 二获改判

        北碚区检察院通过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此案,认为1984年法院的第一次改判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当时审判应当依据1979年刑法定罪量刑,79《刑法》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84年法院对袁尚富的收徒骗钱200元和骗他人天麻280元、粮票500斤的行为,应在5年以下定罪量刑。因此,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984年的判决书虽认定袁尚富76年越狱逃跑(未逞)的事实,但未定其脱逃罪,不存在数罪并罚的条件。所以,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在一个罪名的法定幅度(5年)以内量刑。

       一个上个世纪70年代并不复杂的诈骗案,现在还要让当事人继续在监狱里服刑8年之久,显然有失公平。2004年5月,北碚区检察院为依法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抗诉,7月23日市一中院指令北碚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04年11月11日,北碚区法院再审后第二次作出改判:被告人袁尚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从1976年11月到2004年11月,袁尚富跨越28年的刑事案两次获得改判,当儿子袁世红得知这一消息后,高兴地对检察官们说:“等我父亲出狱后,我一定带他到检察院来感谢你们。”                                                                      张卫 谭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