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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建筑商击倒四税官
时间:2004-11-28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4年11月,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涪陵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员吴健、原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一科科长牟双林、稽查员邵建明、刘健受贿及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案,经涪陵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牟双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被告人刘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邵建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追缴被告人吴健犯罪所得未退赃款60100元;追缴被告人邵建明犯罪所得未退赃款29000元。这是当地检察机关近年来侦破的最为典型的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也是首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案。

                                                                           二

     从1996年6月至2004年2月,被告人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刘健四人利用担任涪陵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稽查及税收征收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履行税收稽查、征收过程中,共同及单独收受被稽查、征收的单位及个人贿赂。被告人吴健共同受贿8次,参与金额23.8万元,分得赃款11.1万元;被告人牟双林共同受贿9次,参与金额18.8万元,分得赃款7.6万元,个人受贿1次,金额0.5万元;被告人邵建明共同受贿8次,参与金额15.3万元,分得赃款5.9万元;被告人刘健共同受贿1次,参与金额9万元,分得赃款4.5万元,个人受贿2次,金额5万元。同时,被告人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收受他人贿赂后,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被告人吴健、牟双林参与三次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金额为11.9531万元;被告人邵建明参与二次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为9.4203万元。其中:1996年6月至1998年元月,被告人吴健与被告人刘健利用征收某局综合楼工程应交税款的职务之便,在被告人刘健开的车上及在巴都大厦路口收受承建该工程的涪陵市某建筑公司第A工程公司经理代某贿赂款90000元,被告人吴健、刘健分别分得45000元。

    此外,被告人刘健在自己家中单独收受代某贿赂款20000元。1998年8月,被告人刘健在征收B公司综合楼税款的过程中,在高笋塘工商银行外路边收受该项目经理张某为缓交税款而送的贿赂款30000元。 1997年6月左右,被告人邵建明与同事李某、刘某(另案处理)利用检查C公司纳税情况后,该公司经理史某在被告人邵建明家中送了贿赂款25000元,被告人邵建明转交12000元给刘某,自己分得赃款13000元。 1999年9月,被告人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检查征收涪陵W设计院应纳税款过程中,收受该设计院财务人员送的贿赂款15000元,然后三被告人各分得5000元人民币,并对该设计院应交税款不予征收,致使国家少征税款61980.66元。

     1999年9月,被人牟双林、邵建明在检查Y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过程中,由被告人牟双林一饭店外收受该公司经理贿赂款10000元,后二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00年11月,被告人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检查涪陵某设计建筑工程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贿赂款27000元。 三被告人各分得赃款9000元,并对该公司应交税款采取少征收的方法,致使该公司向国家少交税款24126.75元。

     2001年6月,被告人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检查征收M工程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贿赂款30000元,三被告人各分得赃款10000元。 2001年11月,被告人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检查征收涪陵N建筑工程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贿赂款30000元,三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0元。

    2003年6月,根据牟双林的安排,被告人邵建明与另一稽查人员到涪陵某建筑有限公司检查纳税情况,回来后邵建明将查出的问题向牟双林进行了汇报。2003年7月,该公司为了少交税,送给被告人牟双林、邵建明10000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各分得5000元。 2003年11月,被告人吴健、牟双林在检查征收涪陵X房地产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由吴健出面,在一宾馆收受该公司贿赂款400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20000元人民币。

     2004年元月,被告人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调查涪陵区某建筑公司史清琼涉嫌偷税一案中,收受贿赂款6000元,三被告人各分得2000元。 2004年3月,被告人吴健、牟双林在检查征收R建筑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收受贿赂款100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5000元。同时,二被人在检查R建筑公司的挂靠项目时,发现项目经理张某个人所得税没有交,就向张某提出要补交,张廷文的妻子殷尚萍为了少交税,就在“海南林”饭店送10000元人民币给吴健,后吴健又将其中5000元交给了牟双林,并说明是某人所送,二被告人收受贿赂后,不按规定收税,致使国家少收张某个人所得税25328.23元。

     2004年3月,被告人牟双林在检查征收涪陵H建筑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在该公司的办公室内,被告人牟双林收受H公司会计送的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牟双林、刘健退清了全部赃款,被告人吴健退出了5.09万元、邵建明退出了赃款3万元。在长达近8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刘健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履行税收稽查、征收过程中,相互勾结,采取向被稽查、征收的单位及个人明示或暗示的手段,由一人出面接受贿赂,同一稽查小组或同科的其他人共同分赃,共同犯罪金额达29.1万元。

     在多年的共同犯罪中,四人相互之间形成了默契和惯例。同时,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共21.3734万元,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其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2004年3月21日,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刘健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8月30日,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以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刘健涉嫌受贿犯罪,吴健、牟双林、邵建明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犯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诸被告人已对他们的受贿行为会出了一定的代价。相信这一代价将对世人产生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                                                                                    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