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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首例劳动关系纠纷抗诉案终获改判
时间:2004-12-13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开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李中平等五人与开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开县个协”)的劳动关系纠纷案,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原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开县个协《关于解除李中平、徐元海等五人聘任关系的通知》;开县个协与李中平、李天才、杨和平、周本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与徐元海续签劳动合同;开县个协为李中平等五人依法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等。至此,这桩历时近五年的劳动纠纷案终于得到公正判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法律保护。

    1984年后,李中平等四人(徐元海除外)分别在开县个协所辖分会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实行误工补助和收得费用按比例返还的方法给付。

     1989年9月1日至1995年8月31日,开县个协根据原万县地区工商局(87)04号文件《下达招聘区(镇)个协人员控制数》的通知,分别与李中平等四人三次签订为期六年、合同内容基本相同的《招聘个协分会工作人员合同书》,将李中平等四人用书面合同招聘为个协分会工作人员。合同规定;每月给付受聘者工资77元,根据受聘者的工作成绩,半年评比一次给予适当奖金。

    1991年10月,徐元海到开县个协盛山分会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与李中平等四人的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其中,1994年9月1日,开县个协与李中平等四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不再续聘。1995年9月1日,开县个协又与李中平、徐元海等五人分别签订为期二年的《聘任合同》,每人月包干工资143元等。1997年9月至2000年2月,开县个协与李中平等五人未签订聘任合同,但李中平等五人仍在原职工作,工资待遇按1995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2000年2月28日,开县工商局、开县个协联合下发(2000)第19号文件,《关于解聘和续聘合同制用工的通知》,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原聘用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从2000年4月1日起,一律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等,第二条规定:“原聘用人员,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实行解聘和续聘,解聘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续聘的对原聘和续聘的工作时间一律不给经济补偿”。同年3月,开县人协与全县个协分会副会长签订格式《劳动合同书》时,在合同书第九条“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 拟订了五项规定,其中、第四项规定:“本合同终止,甲方对乙方原聘和续聘的工作时间一律不给任何经济补偿金”,第五项规定:“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要求”。

  李中平等五人认为该合同第九条拟订的五项规定中有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要求修改违法款项的内容,遭到拒绝。2000年5月17日,开县个协以(2000)通字第001号、002号、003号、004号、006号通知书,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分别解除聘任李中平、李天才、周本玄、杨和平、徐元海的劳动合同关系,给李中平等四人各补偿7511.63元,给徐元海补偿4097.25元。

    李中平等五人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同年7月26日,开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00)第7号《仲裁裁决书》,维持开县个协对李中平等五人的解聘通知和经济补偿意见。

    李中平等五人不服,于同年8月8日向开县人民法院起诉。 2000年12月12日,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开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开县个协解除李中平等五人的聘任劳动合同关系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李中平等五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1)渝二中法民终字第282号民事裁定认为:一审漏判当事人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开县人民法院重审。2001年12月27日,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开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认定,开县个协解除李中平等五人劳动关系正确,逐判决解除李中平等五人与开县个协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开县个协给予李中平等五人工资、一次性经济补偿等六项。李中平等五人仍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4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除变更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的五项内容。李中平等五人仍不服,向检察院机关提出申诉。

  开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二审法院对该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1、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和有关法规规定,开县个协与李中平等五人之间应当存在固定劳动合同关系而非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2、法院判决适用《劳动法》第26条第三款,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错误。因为李中平等五人不符合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26条规定的解释。3、法院判决驳回李中平等五人要求开县个协补齐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错误。判决违背《劳动法》有关精神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1999)第33号文件第2条的规定。

  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开县人民检察院建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4年1月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出抗诉。重庆市人民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指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开庭审理后,作出本文开篇所叙述的判决结果。(谭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