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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从疑罪不诉到死缓
时间:2004-12-20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封全刚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封全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致此,这起扑朔迷离的杀人案件在事发两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据市检察院控申部门介绍,不起诉案件经过检察机关申诉复查程序被判处死缓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案 发

    2002年元旦,17岁的少年孙锋(化名)来到母亲杨丽(化名)在北碚的租赁屋内,发现卧室门锁闭。孙锋遂在外屋等候母亲,并于次日晨离开了租赁屋。1月5日,当孙锋再次和父亲来到母亲租赁屋时,发现孙母杨丽已被人杀害在卧室床上。

侦 破

    2002年1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朝阳派出所干警接到孙锋报案后,迅速立案侦查。法医鉴定杨系颅脑死亡,并将死者遇害时间锁定在元旦前后。

    经过初步排查,公安机关认定与死者生前关系密切的男子封全刚有作案的重大嫌疑,并于当日将封全刚捉获归案。同月14日,封全刚交代了杀害杨丽的全部犯罪事实:2001年9月,封全刚在北碚与已离异的杨丽相识,此后多次前往杨的住处姘宿。后封与杨发生矛盾,对杨产生不满,遂产生杀害杨的念头。同年12月31日早上,封全刚在北碚区龙凤桥镇一摊位上购得作案工具榔头和菜刀藏于身上,当日上午9时许,封全刚窜至杨丽的住处,叫门入室后,趁其不备,持榔头猛击杨的头部及背部数下,将杨杀害后,用被子盖住杨的尸体,锁好房门后逃离现场,随后骑摩托车将作案工具抛弃。

    经过几个月的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在搜集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之后,侦查终结此案,并于2002年4月17日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疑罪不诉

    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2002年5月8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了此案。办案人员经审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北碚区公安分局于2002年12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但经审查,检察一分院认为该案仍然存在诸多疑点:其一,未能在犯罪嫌疑人封全刚供述抛弃凶器的地方打捞到作案凶器;其二,犯罪嫌疑人封全刚已翻供,并否认购买了杀人凶器;同时,本案不能排除另有他人作案的可能。

    基于此,2003年2月26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封全刚作出不起诉决定,嫌疑人封全刚即日被释放。

申诉

   被害人杨丽之子孙锋对此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检察院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该案后,经市检察院领导批准,于2003年4月3日对此案立案复查。办案人员通过调集并仔细审阅本案侦查、起诉环节全部案卷后,认为:尽管被不起诉人封全刚翻供,但是本案有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并与口供在本质上形成一致,基本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确证被不起诉人封全刚杀害杨丽的犯罪事实存在,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予以追诉。

   为了进一步补强本案起诉证据,办案人员充分行使补充调查权,虽然正值非典时期,办案人员还是先后十余次前往北碚区偏岩、复兴、静观、龙凤桥、永川等地,四处寻找当时与封全刚同室的羁押犯,搜集了大量的证言,进一步充实了认定封全刚杀害杨丽的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003年10月29日,经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该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封全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封全刚依法起诉,撤销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03年12月27日,第一分院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2月2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封全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崔泽丁   谭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