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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该美容院是否应履行合同义务
时间:2005-05-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2年6月,居民张某将一套房子出租给他人用于办美容院。结果,遭到同单元其他居民强烈反对。同年9月,居民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未给该店核准营业执照。2004年12月,从事理发服务十余年的王某欲租用该房经营美容美发业务,遂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日,王某向张某预付三个月租金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共计1.2万元。随后,王某花4864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月15日,王某向工商部门申请在租赁房屋内开办美容院。当月27日,该单元的居民再次联名向物业公司及工商部门发出公开信,要求制止在该房内开办美容院。工商部门接举报后,对王某的申请未予批准。2005年1月20日,王某将承租房屋退给张某。

   2005年2月,张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依合同约定王某违约需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故要求王某支付6300元房屋租金及6000元违约金。王某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在处理本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张某的请求不应主张。 王办理美容美发中心申请注册时才得知该房屋二年前曾因周边邻居、居委会反对,工商部门未予批准美容美发营业执照。因张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撤销租赁合同,张某返还1.2万元租金及押金,并赔偿装修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请求应主张。两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应给付二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需结算水、电、气、电话及房屋设备、物品损坏等各种费用。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张某的请求不应主张。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某明知王某租赁房屋用于开办美容美发服务,但在合同订立和执行时,未向王某披露两年前曾将房屋出租他人经营美容美发服务,因当地居民强烈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予批准的情况,致使王某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因同样原因未被核准,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本案合同是可撤销合同,由于张某的过错,故张对合同的解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张某应在合同解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返还王某所交的费用,并赔偿王某投入的装修损失。王某实际占用了房屋,应按居民用房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不能是租金。(夏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