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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春城谜案——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腐败案件追踪
时间:2005-05-08  作者: 不详   新闻来源: 【字号: | |

   深冬,昆明。

  在昆明市盘龙区看守所,一个两鬓苍白的老人正独守在一方小小的铁窗内。花甲之年的他,本应是合家欢乐,其乐融融,但他却不得不在铁窗里度过60岁生日…… 他就是曾经负责云南省重点公路建设、权倾一时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

    1944年12月出生于昆明的晋福祥,从小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1962年考入云南大学数学系。大学毕业之后,晋福祥参军入伍,退伍后转业到玉溪汽车总站工作。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晋福祥开始了一帆风顺的仕途生涯。1983年3月他被调入云南省交通厅,凭借着出色的工作能力和谨慎的处世之道,晋福祥赢得了领导的信任,很快就平步青云升任计划统计处副处长、处长,到1995年3月的时候,他坐上了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的交椅。

  晋福祥担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期间,主要负责交通部与云南省合资建设的重点公路项目,由于手中掌握着许多公路工程项目,晋福祥受到众多建筑商的热捧,头脑渐渐地发起热了,内心深处的贪婪慢慢地显露出来。

                             李嘉廷案牵出的腐败案

   2002年7月1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正式立案侦查以前,就已经掌握了大量关于晋福祥涉嫌犯罪的线索。

   从1997年开始,云南省纪委、云南省检察院就不断接到晋福祥涉嫌违纪违法的举报。

    2002年5月24日,云南省检察院在侦查宜良县原县长柴春智涉嫌受贿一案时,就初步掌握了时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晋福祥涉嫌受贿的重要线索。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李嘉廷检举的有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函》,将晋福祥涉嫌违法违纪案件交由云南省检察院办理,并将此案与云南省前省长李嘉廷系列案件一起,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

   就在检察机关紧锣密鼓地准备对晋福祥行动之时,听到风声已成惊弓之鸟的晋福祥也开始了与涉案人员的密谋、串供,给日后案件的侦破工作增添了诸多障碍。

  主办该案的一位资深侦查员说,这是他从事反贪工作20余年来遇到的最棘手的案件之一。围绕晋福祥案件,云南省检察机关历时一年多,经过艰苦地调查取证工作,获取了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形成卷宗29本,终于理清了晋福祥犯罪的轨迹。

    根据检察机关侦查的结果,晋福祥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三项:伙同张玉生(另案处理)受贿30万元、单独受贿价值1.8万元的手表、另有62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收下一块“欧米茄”手表

    2002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找到晋福祥大女婿在银行开设的保管箱,发现了5块高档手表及30多万的银行转账单据。其中有一块价值1.8万余元的“欧米茄”手表引起了侦查员的重视。

    原来1999年9月,云南省交通厅下属的云南省路桥总公司修建元磨高速公路,该项工程包含多条隧道。需要引进一种高级的隧道掘进机。

  当时有机械经销商向路桥总公司推荐了澳大利亚出产的一种价值100余万美元的隧道掘进机。云南省交通厅遂成立了由晋福祥率队的4人考察团到澳大利亚的悉尼、墨尔本进行考察。在考察、洽谈购买设备过程中,经销商在墨尔本买了一台价值2000美元的摄像机送给了晋福祥。

    回到昆明后,晋福祥把2000美元还给了代理商。拿着这2000美元的代理商觉得心里不安,就又买了一块价值1.8万元的“欧米茄”手表送给晋福祥。晋笑纳了。

  随后,经过晋福祥的批示,云南省路桥总公司购买进口掘进机就一帆风顺了。

                                30万公款流失6年之谜

    1990年,云南省宜良县提出修建县城至九乡风景区、小渡口至狗街、狗街至竹山3条公路的计划。云南省交通厅对宜良县的公路建设情况考察后,决定给予大力支持,先后共计拨付工程款1000多万元。

    1994年,时任宜良县县长的柴春智,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给那些对宜良县经济建设有较大帮助的领导一些回报。 柴春智又与时任县交通局局长的刘前商量,要想点办法,感谢一下晋福祥。柴吩咐刘,送钱也可以,要把账目处理好,确保不能出事。

    1996年7月24日,宜良县交通局从省交通厅下拨的公路建设款项中,以“东环一路修建款”的名义转出50万元至县政府,8月14日,县政府将其中的45万元以“建立交桥土地占用补助费和小区道路修建费”的名义,交由时任宜良县清远办事处书记的李德,李德又将钱转到清远办事处所属的村办企业的对公存折上。

  此案的关键人物刘前后来对检察机关交代了他把30万元送给晋福祥,以及事发后与晋福祥、张玉生订立攻守同盟的过程。刘前说,1996年,他专程赶到省交通厅晋福祥的办公室,对晋福祥表示柴春智安排要给其30万元,晋当时未置可否。

  后来,刘前又和晋福祥说过两次,晋亦未明确拒绝。时隔不久,长期在交通公路圈内号称“晋福祥表弟”,靠承揽工程和中介为生的张玉生找到刘前,说要动一动“大爹”(指晋福祥)的那30万元。刘前请示晋福祥,晋福祥明示:“他要动就让他动嘛。”刘前遂带着张玉生到宜良县清远办事处李德处取走现金30万元。 张玉生拿走了30万元后,刘前还向柴春智汇报说晋福祥已派人拿走了30万元现金。

    2002年4月,柴春智因涉嫌犯罪被逮捕,晋福祥大惊。4月21日晚,他约了刘前、张玉生在翠湖宾馆见面。晋福祥说:“柴春智出事了,赶紧把那30万元还了。”次日,在昆明饭店新楼茶室,张玉生当面将30万元退给了李德。

    李德事后也证实,柴春智明确对他讲,由县政府转款45万元至清远办事处,目的是要刘前找晋福祥跑跑关系。根据刘前的指示,他将30万元取出交给了张玉生。6年后张玉生将30万还给他,而此时刘前却要求他将30万元说成是张玉生向清远办事处借的款。

  对于柴春智、刘前、李德所讲述的这笔30万元巨款,晋福祥辩解说,1996年4月,他与朋友张玉生到宜良县钓鱼,刘前说柴春智要对他表示感谢,被他拒绝。他是在事隔6年的2002年4月19日,才知道张玉生在1996年间到宜良县通过刘前提走了30万元。晋声称自己听说此事后,就让张玉生尽快将30万元还了。

  而张玉生面对侦查人员则坚持说,这30万元是自己通过交通局长刘前从李德处借走的,后又当着刘前的面将30万元归还给了李德。

  一方是送走钱的人,一方是取走钱的人,送钱的人认为钱已经送给晋福祥,取钱的人却称是自己个人借款,双方各执一词,孰真孰假?

  检察机关查证,2002年4月至6月30日短短2个月的时间里,晋福祥、张玉生、刘某某三人的电话通话记录达100余次。他们在谈些什么呢?

  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指出,本案中,张玉生的行为性质无外乎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宜良县向张玉生赠送款项;二是张玉生帮其他人收受财物;三是张玉生向李德借钱;四是张玉生打着晋福祥的名义骗取该笔款项;五是张玉生替晋福祥出面提走该笔款项。而结合涉及此事的所有人员的证言和晋福祥自己的供述,足以排除前四种可能性,惟一的可能就是张玉生替晋福祥出面提走该笔款项。

   而晋福祥及其辩护人则提出没有证据证实晋福祥指使张玉生向刘前拿钱并将拿走的30万元占为己有,指控晋福祥收受30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30万元巨款的定性一时扑朔迷离,让人们产生了几多疑虑。但30万元公款在外流失6年总该有人负责,这是不争的事实。

                                 晋福祥说自己在出租车上捡到50万元

  如果有一天,有人告诉你,他坐出租车时捡到50万元?你会作出什么反应:怀疑?相信?惊奇?羡慕?你会不会发问:天上是否真的掉下过几十万元的馅饼?这个馅饼是否真的让他在出租车上捡到了?

  这不是笑话,而是晋福祥自己讲述的故事。 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晋福祥家庭现有财产加上支出,已远远超过其合法收入。

    晋福祥除了单位所分的住房外,其家人还拥有一套价值45万余元的商品房。 面对检察官,晋福祥承认该房实际上是他出钱,由妻子的弟弟李良办理的手续,以丈母娘作为产权人购买的。为了避免以后发生房产纷争,他还让丈母娘写了一份将房子赠与自己儿子的遗嘱。而这笔巨额购房款的来源是他1997年到北京开会时捡到的50万元人民币!

    晋福祥自称,1997年7、8月份,他到北京国家交通部汇报云南公路项目,住在交通部旁边的妇女活动中心。由于患了感冒,独自去王府井买药,在坐出租车回住处的途中,发现出租车内有一个很大的密码箱,就拿回了宾馆,打开一看,里边装有50万元现金,他当即把50万元装进自己的箱子,并带回了昆明。回来后把50万元交给了妻子让他用这笔款子购买了房子。

  然而,云南检察机关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查实,1997年7月至9月,北京市没有在出租车上丢失50万元现金的报案记录。

    在法庭上,晋福祥又推翻了自己原先的说法,说这套商品房是其妻弟李良出钱购买的。 晋福祥的妻子则对检察机关说,1998年2月,晋福祥决定以岳母的名义,购买价值45万余元商品房,自己的母亲和弟弟是否出过钱她不清楚。房子购买后,母亲又以遗嘱的方式将房子留给了自己的儿子。

  而晋福祥妻弟李良的说法则忽左忽右。在检察院,李良声称房子是其姐姐即晋福祥的妻子购买的,其他人代办的购房手续。在法庭上,李良又改口说,该房是其本人出钱购买的,其母亲也出过一部分钱,房子买来后决定由其外甥即晋福祥的儿子继承。

  一套商品房的购房款来源,晋福祥本人、晋福祥妻弟的说法前后各不相同,且在检察院和在法庭上的陈述前后矛盾,这是晋福祥留给人们的又一谜局。

  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晋福祥还涉嫌2万美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2年4月,晋福祥以1:8.3的汇率将16.6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万美元,交给其朋友李某为其代存,此款属于晋福祥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财产。

                                 法院一审认定晋福祥收受价值1.8万元的手表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查清案情后,遂将此案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04年5月14日,昆明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晋福祥伙同张玉生收受30万元人民币的贿赂,事实不清;检察机关指控晋福祥以其岳母名义购买的房产,属于晋福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的指控证据不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晋福祥收受价值1.8万余元的手表一块事实成立,构成受贿罪;以及晋福祥对2万美元的款项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事实成立,但鉴于数额不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

    2005年1月13日,法院一审宣判,以晋福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对晋福祥犯罪所得的1.8万元的手表及非法所得的财产2万美元予以追缴。

                            检察机关抗诉: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

   2005年1月22日,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晋福祥的判决书后,立即作出反应,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将被告人晋福祥受贿30万元、6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予以否定,属事实认定错误,以致造成量刑畸轻,遂经过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同时,晋福祥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截止到发稿为止,发生在昆明这起扑朔迷离的大案尚无最终结论。是非曲直,法律自有公论,我们期待着那一刻的到来。 (除主要案犯外,其他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