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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宣判无罪后,检察院重新立案侦查……
时间:2005-05-20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曾经被两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重庆皮鞋厂原副厂长邓履明,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新立案侦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宣判后,邓履明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点分歧,两级法院宣判无罪

    2000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收到举报信,反映重庆皮鞋厂副厂长、重庆东方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履明有经济问题。 江北区检察院反贪局(现为职务犯罪侦查局)很快组成专案组,对邓履明进行调查。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2000年9月正式对邓履明立案,并对邓采取了强制措施,邓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被当作赃物扣押。邓履明归案后,交代了在1996年至1997年贪污4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为了减轻罪责,邓履明“给办案人员下跪求饶,希望放他一马,争取从轻处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没有被邓的假象蒙蔽,深挖细查,本着不枉不纵的精神查实了邓履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重庆皮鞋厂是解放前成立的一家老牌国有企业,生产的“西南”、“环球”、“山城”、“回力”等牌子的皮鞋、运动鞋家喻户晓。为谋求更好的发展机遇,1994年1月,该厂与重庆兴华民族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美国东方世界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重庆东方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东方公司由皮鞋厂控股。同年2月,邓履明被皮鞋厂任命为东方公司总经理。1998年4月,邓履明又被重庆市江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任命为皮鞋厂副厂长。大权在握的邓履明为了使用资金方便,私下以东方公司的名义在重庆银通城市信用社开设了帐户。此外,他还掌控着南阳教育学院综合经营部、重庆福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两路口分理处和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分理处开设的两个帐户。

    1996年,重庆皮鞋厂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职工只靠政府借款维持基本生活。然而,身为皮鞋厂副厂长、东方公司总经理的邓履明的心思根本不在“厂内”,而在“厂外”,其私下以皮鞋厂厂房作抵押,以东方公司名义贷款80万元,进入其私人掌握的帐户内,完全脱离财务监督,将此资金投入与两位朋友以重庆福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江苏加力加食品有限公司的生意合作中。80万元贷款在邓履明个人掌控的数个帐户之间频繁周转,在1998年底即被挥霍一空,却没有一笔钱用于东方公司正当的经营活动。

    1997年12月,皮鞋厂要求邓履明将80万元贷款的开支凭证交回东方公司财务集中做帐。邓履明趁机将个人经营的加力加食品生意产生的费用,以及重庆福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工资8万余元在东方公司帐上冲销。他还虚列加力加货款14万余元进帐冲销,并重复报销银行利息3万余元。另外,邓履明还挪用公款17万余元用于支付加力加食品有限公司货款和借给他人使用。

    2001年3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25万余元)、挪用公款罪(17万余元)将邓履明提起公诉。同级人民法院虽然认定邓履明报销、虚列费用、重复做帐的事实存在,但是在邓履明的主体资格认定,以及是否实际占有赃款等问题上与检察院意见不一致,遂以证据不足宣判邓履明无罪。此案虽经上级检察院抗诉,法院仍然维持无罪判决。

                          调整思路,重新立案侦查

    邓履明真的清白无辜吗?面临破产危机的重庆皮鞋厂数百名职工群情激愤,怎么也不能接受这份无罪判决。他们集合起来,多次上访,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邓履明涉嫌的经济问题。

    正义需要伸张,但是法律相信事实,法律相信证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整合侦查力量,调整侦查思路,重新开始初查。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规定彻底解决了对邓履明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为侦破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增强了检察官们侦破本案的信心。2003年12月,江北区检察院组成了“12·8”专案组。这时,离邓二审生效判决已过了1年半。

    由于邓履明涉嫌的犯罪事实绝大多数发生在五年前,时过境迁,不少证据或毁损,或灭失,错过了最佳侦查时间,证据收集难度大。并且,邓履明个人掌控着数个帐户,资金周转频繁,流向复杂,一些有意为之的“错帐”,更增大了案件的查证难度。加上邓履明经历了司法程序,积累了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给再次侦查此案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专案组制定了周密的部署。因为皮鞋厂与全市七八家银行有过经济往来,专案组决定以银行的原始单据为准,将全市数家银行的原始单据与皮鞋厂的财务账目比照审查。专案组的检察官们群策群力, 步步为营, 发扬蚂蚁啃骨头的精神,连续三个月奔波于各家银行、信用社,开展艰苦细致的查帐工作,硬是将东方公司成立以来的每笔资金周转过程查了个一清二楚,从中发现了邓履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00万余元,并以此资金用于私人购置车辆及进行营利活动的新的犯罪事实。经过一个多月时间的艰苦调查,终于掌握了邓履明还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

    2003年12月,在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掌握了新的证据的基础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邓履明重新立案侦查。而邓履明似乎听到了什么风声躲了起来,专案组一时找不到他。办案人员通过细心摸排,终于查到他经常落脚的地方——南岸区铜元局一带,并在此地带苦苦守候,于2003年12月12日将从外地归来的邓抓获。此时,检察官们才轻轻地松了一口气,但是他们心里的弦也绷得更紧了。他们知道,邓履明涉嫌的犯罪问题远远不止这些,更加艰苦、复杂的侦查工作还在后头。

                          周密组证,“零口供”起诉疑犯

    邓履明到案后,由于有了充分的心理准备,气焰嚣张,自恃手脚做得干净,不留破绽,加上前一次侥幸“过关”的经验,面对侦讯,他显得出奇地镇静,拒不交待犯罪事实,使本案侦办陷入了零口供的境地。

    邓履明的态度,在检察官的意料之中,没有扎实的证据,他是不会认罪的。于是,检察官适时将一些证据拿了出来。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邓履明渐渐发现这一次“过关”似乎不是那么容易。在兜了几个圈子后,他“丢卒保车”,承认了用公款购买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的事实,但反复强调是为公司经营方便而购买的。至于涉嫌的其他问题却闭口不言,以沉默对抗侦讯。

    对此,专案组及时调整了案侦主攻方向,不拘泥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重视旁证的收集固定,查证了邓履明新的犯罪事实,并对原审事实中的证据进行了完善补充。

    通过历时三个月的外查内调,检察官不仅掌握了邓履明以白条形式虚列14.1万元冲平帐目的贪污犯罪事实,而且查明了邓履明在东方公司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采取收支不做帐的方法,将东方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帐户上的贷款171万余元,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内,以工资、备用金等名义提取现金79万元,并在重庆九龙坡工业用布织造厂及其自任法人代表的重庆福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之间周转资金。截止1998年9月,贷款不过九个月,东方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帐户上仅余款41.58元。

    邓履明被逮捕后,在看守所呆了几个月,对外面的情况一无所知。当讯问再次进行时,他虽然心里清楚自己问题的严重性,但不知道检察官究竟掌握了多少证据。于是,邓履明一面矢口否认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一面话中有话地试探检察官。在检察官向他出示了21本厚厚的证据卷宗、千余份证据材料之后,邓履明真正地沉默了。尽管他仍拒不认罪,然而从他沮丧的神色中,专案组的承办人员看到的是困兽最后挣扎的无奈。

    2004年9月27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邓履明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履明虚列14.1万元冲平帐目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将东方公司资金127.6686万元私自挪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邓履明及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判处邓履明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邓履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对这起“无罪案件”的检控获得圆满成功。重庆皮鞋厂千名职工期盼5年的经济犯罪案件终于有了结果,皮鞋厂虽然已宣告破产,但职工们仍自发给江北区检察院送来了锦旗。 (通讯员邓时稀、程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