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零口供”下的有罪判决
时间:2005-06-28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条神秘短信要求包车,驾驶员如约而至,当包车人请驾驭员帮忙拿东西回来,车却离奇失踪。是什么人将车盗走?疑点重重。找到赃车后,司机自称是替人开车,而发短信者迟迟无法找到,如何在茫茫人海中锁定盗窃犯?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后,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千里寻踪,层层剥茧,最终将狡猾的罪犯送进监狱。
 
蹊跷的盗车案
     2004年6月30日晚9点多,家住重庆黔江区正阳镇群力社区的简国华在家中收到一个手机短信:“请问你是不是简××的弟弟?我是‘彭三’,包车到咸丰要多少钱?我喉咙痛,要到咸丰治病,回信请用短信。”号码为13594941463。
     几天没有业务的简国华碰到这种运气,格外兴奋,他随即用手机与对方联系。接电话的是个操本地口音的男人,说有5、6个人要去湖北咸丰治病,要租车。简说车费300元,对方一口答应,并叫简将车加油后开到黔江中心医院坝子等他。
     当晚10点,简国华如约将自己的“渝H02446”长安车开到医院,并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让他稍等一会儿。片刻,对方打电话叫简国华到医院九楼帮他提点东西。简关上车门上楼,却未看见“彭三”,打电话也没有反应。
     这是怎么回事呢?他气喘吁吁地跑下楼,却发现车已不翼而飞。
 
                                                            意外挡获赃车
     接到报案,黔江警方立即行动。一是对城区出入公路进行24小时设卡检查;二是根据简提供的情况撒下天罗地网。经调查,“彭三”早已外出打工,无法联系;而手机号无户主登记;与简国华有联系的人也对案件侦查毫无帮助。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2004年7月5日凌晨1时许,黔江区公安局出租办民警与往常一样在城郊百花园大桥对过往车辆执行检查任务时,意外发现一辆长安车速度特别快,并强行闯关。站上所有民警立即跟踪追击。追出近10公里时,该车因车速过快翻于公路坎下。此车正是“渝H02446”,驾驶者为居住在重庆黔江城的龚前瑞。
    几天的奋战有了结果,侦查人员舒了一口气。但在讯问中,疑犯龚前瑞否认盗车,坚持称车是彭水县高谷镇“杨国民”叫他开到彭水县城的。但对于“杨国民”的基本情况、与自己的关系,以及彭水接车人的情况等,龚一问三不知。
     公安机关进行了近4个月的侦查后,将龚前瑞以涉嫌盗窃罪移送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查案抽丝剥茧
     主诉检察官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龚前瑞盗窃案时认为,从表面看,该案基本犯罪事实已查清,基本证据确实,基本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然而,该案除了证物赃车以及被害人陈述外,无其它证据佐证;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下“赃车就是疑犯龚前瑞所盗”的结论尚有欠缺。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主诉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与公安侦查人员一道,将该案查得更加扎实可信、无懈可击。
     检察官从疑犯的供述着手,调查赃车来源。龚前瑞供述,案发当晚23时左右,他在黔江体育馆附近吃烤包谷时,碰到“放水”(放高利贷)的杨国民,因打牌输了钱想向杨借1万元,杨说只借给他5000元,但要他帮着开一辆车到彭水去,到后有人来接。然后开来一辆长安车。在开的过程中,看见交警在查车,由于自己的驾驶证被扣,为了逃避罚款因此加快了车速。
     经彭水警方调查,高谷镇没有叫“杨国民”的人。此外,对黔江、彭水地区所有涉及“放水”的人,政府及金融部门等进行的调查均表明:龚在说谎,没有此人。
     检察官从失主处得知,其车钥匙从未丢失、被盗、转手给别人配制过。经回忆,在案发前月余,曾将车借给龚前瑞用过,前后不足一个小时。
    龚有借车偷配车钥匙的重大嫌疑!检察官随后对冯家镇、正阳镇及城区一带配制钥匙的人员进行一一调查。通过对数十个配制钥匙人逐一核实,在距失主家约10公里的冯家镇街上,配制车钥匙的周某确认这把钥匙是自己年前所配。在看守所对疑犯进行辨认时,周某在数名男子中确认龚为配钥匙之人。
     为了更加准确,检察机关还对“彭三”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了解,在五里乡确有“彭三”其人,名叫彭晓勇。可是到彭家调查时,家人称其已外出务工多年。通过作耐心细致的工作,得知彭一直在湖北修建高速公路,并没回家。
     经过两天两夜的连续颠簸,承办检察官和警官在湖北省十堰市陨县的一个旅社找到了彭三。经调查,彭三在湖北修建高速公路已连续10年,现自己承包一路段正在施工。他于当年端午节前后回黔江时住过院,但他不认识简国华,也不认识龚前瑞。
    检察官接着调查13594941463手机卡号的情况。黔江移动公司证明,这种卡号出售时不作任何登记。同时证明,这张卡号只于2004年6月30日21时0分、21时21分、22时18分、22时22分与简国华的手机通过4次话,就没有再用过。这表明,此案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侦查与反侦查
     上述证据表明,罪犯在作案前后进行了严密的反侦查:一是案前精心准备。用50元钱购买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手机卡号,仅通话4次。二是暗中嫁祸于人。假借在当地有一定经济地位的彭三的名义,并利用其曾在医院住过院的地点作案。三是案后佯装镇定。疑犯作案后就立即出现在黔江城区的茶馆打牌。侦查人员向其作调查时面不改色,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案件进入诉讼环节后,疑犯仍对犯罪事实只字不提,并坚持到一审宣判。
      如果疑犯反侦查计划得逞,待风声渐松,再选择最佳销赃时机,凌晨将赃车开出黔江,以适中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后,即便以后赃车被发现,破案也非常困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据此,承办该案的主诉检察官认为,疑犯龚前瑞拒不认罪,但其它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两个基本”的司法理念及办案要求。本案手机卡号的使用及去向,以及赃车从案发至破案的情况,本案几乎只有疑犯本人才清楚。在其拒不供认的情况下,从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认为犯罪事实已全面查清。因此,尽管该案特别、离奇、复杂,疑犯不作如实供述,也依法能够认定其犯盗窃罪的事实。
    2004年12月21日,黔江区检察院向黔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锁定证据链条  拒供无妨
     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先后出示了三组证据:
     一组是直接证据,正面证明犯罪事实为被告人龚前瑞所为。即证明被害人车被盗和被告人半夜驾驶赃车强行闯关人赃俱获的证据。这组证据锁定了在车被盗后第4天,被告人用偷配的钥匙转移赃车时人赃俱获的事实。
     二组是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并非他人所为。彭水警方出具高谷镇没有杨国民此人的证据,包括用于佐证该事实的证人证言及书证。这组证据否定了被告人提出的:是受人之托开车的诡辩。排除了此案有他人参加的可能。龚前瑞对人赃俱获的事实提不出新的证据来。
     第三组同样是间接证据,直接、正面地证明了本案中给失主发信息、打电话的人不是彭三。彭三在案发前后没有使用过这个手机卡号。这组证据锁定了失主接到的电话和信息是作案人精心设计的、虚拟的。
 
     在法庭辨认阶段,公诉人认为该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龚前瑞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
    辩方认为,该案实施盗窃犯罪的客观行为不清楚,该事实只有失主的陈述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赃车被盗后至破案前的归属情况无证据证明,因而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龚前瑞有罪,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龚前瑞无罪。
     公诉人答辩认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事实是清楚的,尽管他对此守口如瓶、矢口否认,但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调查核实,收集的直接、间接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案被告人有罪。从法学理论或司法实践上看,不管被告人认罪与否,只要全案证据查实,形成锁链能做到无懈可击,就可依法定罪量刑。
 
                                           法官采信  疑犯获刑十年
     2005年3月8日,重庆黔江区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作出了: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前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的有罪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提出了上诉。2005年5月9日,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判决”。至此,这些自立案侦查至终审宣判经过整整一年时间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眼下,被告人龚前瑞经过法庭较量和特殊教育,最终认罪服判。他表示日后将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本网站通讯员:余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