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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枚指纹千里“锁”罪犯
时间:2005-10-09  作者: 余显波 庞礡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个三年前流窜重庆市黔江区入室抢劫作案的嫌疑犯,在作案现场留下一枚指纹,没想到三年之后,上网的指纹在河南“网住”了千里之外的抢劫犯,日前,经重庆市黔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案犯阿皮哈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

                窃贼子夜入室行劫
     2002年4月22日一早,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竹核乡大温泉社24岁的阿皮哈则,从重庆市区乘坐直达客车,流窜数千里之遥的黔江主城区伺机作案。 
     当晚24时许,阿皮哈则在黔江最繁华的新华大道出没时,发现某公司二楼的一住户未关窗户,遂欲入室行窃。
    次日凌晨2时许,阿皮哈则用在附近找来的木梯溜进该住户寻找作案目标时,将已入睡的女主人陈某惊醒。阿皮哈则遂抢先一步冲进主人卧室,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威胁女主人说:“不准说话,不准动,不然两刀砍死你”。并将女主人逼进卧室衣柜内后,用力将衣柜门关上,然后抢走女主人放置于床上手提包内的现金1610元。
     得手后,阿皮哈则于当日凌晨乘坐直达客车返回了重庆,消失在山城的茫茫人海中。 

                 衣柜门上留下指纹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火速赶到现场展开侦查。由于犯罪嫌疑人已逃离,且作案时现场没有开灯,仅只有街道路灯从窗户照射进去的余光,现场除作案时犯罪嫌疑人的威协声音外,未遗留任何明显痕迹。可是声音也未作录制,因此,整个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一份孤证,使侦破工作一时陷入困境和茫然。  
    办案人员一边勘查现场、一边反复询问被害人。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对可能遗留有作案痕迹的重点部位进行反复勘查。经仔细堪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将被害人关入衣柜时,可能因用力过猛,其左手拇指在衣柜门杷上遗留下了一道清晰的指纹。
    侦查人员将该指纹提取固定,作为唯一和重要的可靠证据,依法展开侦破工作。  
     为了进一步和全方位地依法搜集证据,尽快侦破案件,专案组决定先将现场提取的指纹上网,通过网络“搜索“犯罪嫌疑人,锁定逃犯。 
    与此同时,专案组四处设卡,并主动及时与周边公安机关联络,请求协助侦查。
     时间一天天地过去,案侦工作无任何进展。转眼已过了三年多,专案组心急如焚。 
                  千里之外网住逃犯 
    2005年4月24日,焦急万分的专案组突然接到一个令他们振奋的长途电话。“喂,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吗,我们是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你们在网卡发布的那枚指纹,与我们刚捉到的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吻合……”。
     原来,2005年4月24日,阿皮哈则在河南省温县城区盗窃一辆自行车时,被公安巡逻人员人赃俱获,并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刑拘。
     该县公安局在审查时,根据其住址、年龄、民族以及其供述前后矛盾、破绽百出等情况断定,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是一名流窜作案犯。庚即决定进行上网查询。经网上“搜索”发现: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在网上发布的一枚指纹,经对比与阿皮哈则的左手指纹完全吻合,遂根据网上案情决定依法将阿皮哈则移交主要犯罪地的重庆黔江警方立案查处。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将阿皮哈则接回后,立即完善基本证据,并以涉嫌抢劫罪提请黔江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阿皮哈则批准逮捕。
     经过近两个月的侦查,黔江区公安局专案组碾转数千公里到四川凉山州、河南温县等地向知情人员广泛深入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犯罪事实取得了相关的证据,依法以犯罪嫌疑人阿皮哈则涉嫌抢劫罪,移送黔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枚指纹难以定案
     重庆市黔江区检察院接到该案后,立即在公诉部门抽调有较深理论基础和法庭公诉经验的主诉检察官,配备一名得力助手组成办案组,分管检察长亲自挂帅督办。
     主诉检察官承接此案后,经反复仔细审查发现,尽管公安机关已搜集了一系列证据,可证据还仍然未达到刑诉法要求的起诉标准。
     全案中最具说明力的证据仅一枚指纹;被害人陈述尽管属直接证据,因当时的环境限制,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及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存在一定的难度。 
     这枚最具说明力的指纹,虽然已经过职能部门鉴定,系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无可非议,可是其只能证实犯罪嫌疑人阿皮哈则曾到过被害人陈某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本身。
     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不直接、亦不能充分肯定。因为被害人在对10张照片进行辨认中,被害人的第一印象是7号照片,第二印象才是2号照片(犯罪嫌疑人)。如果这个问题不在审查起诉环节解决,犯罪嫌疑人不能被“锁定”,入户抢劫的事实就更难锁定了。
  加上该案涉案时间相当长,且案情错综复杂。由于特定案情,导致证据本身就有无法克制的缺陷,如作案时间的认定、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的可靠程度以及证言障碍等。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上述“有利因素”,孤注一掷地实施反侦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会不利。
     办案组经反复审查和仔细分析后,决定依法自行补查,请公安人员配合,并争取在一个半月的法定时效内提起公诉。  
                    检察院补查锁定案犯
     按照院领导和专案组的部署,主诉检察官决定将四名干警分成二个办案组外出搜集证据。主诉检察官与公安人员一道先将犯罪嫌疑人押至重庆市主城区(被害人居住地),由被害人重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以核实、完善和固定该案主要证据。另一个办案组则搜集完善其他证据。
    经与重庆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系,在重庆市看守所提押出与犯罪嫌疑人阿皮哈则年龄、身高、体形等外部特征最相似的6名人犯,与阿皮哈则组成共7名对象,并编为1至7号(阿皮哈则为4号),由被害人陈某进行辨认。
    被害人陈某系经商人员,且经商多年,对事物有很强的敏感性。此次被抢时,尽管非常恐惧,但她却十分留意了犯罪嫌疑人。
     经仔细回味和认真辨认,被害人陈某最终一口辨出了4号犯罪嫌疑人为阿皮哈则。
     随后,二个办案组重新仔细询问了被害人。重新调查核实了全案其他证据。  
    虽然在整个侦查与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阿皮哈则一律装聋作哑,但经过仔细审查和补充完善,主诉检察官认为:全案证据已达到刑诉法规定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相互关联的“三性”要求。犯罪嫌疑人阿皮哈则的犯罪事实已被牢牢锁定。
     为了挽救阿皮哈则,主诉检察官从罪重与罪轻角度、惩罚与教育角度、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角度出发,对犯罪嫌疑人施以人性化,认真给阿皮哈则做工作,希望他真心悔过,认罪服法。然而,经反复多次讯问和耐心细致地教育开导,犯罪嫌疑人阿皮哈自始自终死不开口。
     办案组又请了彝族人多次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翻译,可是其始终回避案件事实,对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内容一字不吐、一言不发。 
   “工作做到位了,不供述也要起诉”!主诉检察官断然作出了决定。于是,黔江区检察院以阿皮哈则犯抢劫罪,在法定时间内将其向黔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确凿被判11年 
     黔江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及时地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审理中,公诉人一一出示了全案证据,并对每一份证据都作了详细的论证和说明,对与案件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各个细节,都予以了详细、有力的证明。 
     在法庭上,开始照样装聋卖哑的被告人阿皮哈则,在强有力的证据以及法律的强大攻势面前,不得不最终低头认罪——公诉人和法官不仅当庭“教会”了被告人说“黔江话”,并让其全面供述了其抢劫作案的动机目的,以及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案件事实。
     9月29日,在数万人旁听的法庭上,法官宣布:被告人阿皮哈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相关刑法链接:刑法第263条规定,一般抢劫行为在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而对于有“入室抢劫”等八项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量刑。   (本站通讯员:  余显波 庞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