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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四万元击倒厅级干部
时间:2003-12-31  作者: 不详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站颖 林讯)2002年元月,一封反映重庆市建筑材料工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发孝涉嫌重大经济问题的举报信出现在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领导的办公桌上。经过对信里的举报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初步认定,刘发孝在原重庆市建筑材料工业局担任办公室主任兼拆迁办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区检察院立即与市纪委展开了调查,并按管辖将此案移送到重庆市检察院。
    刘发孝,男,64岁,重庆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副厅级)。曾任重庆市第二建筑材料厂厂长、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助理巡视员等职务。1996年重庆市建材局为了单位创收,拟将单位临街底楼职工住房改建商场门面,把该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刘某某。1997年5月,刘某某请刘发孝到江北区观音桥附近的一茶楼喝茶。对刘发孝在前一阶段搬迁问题上对他的支持表示感谢,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多多帮忙,当即给其好处费1万元,刘发孝假意推辞一番后欣然收下。改建工程全面完工以后,刘某某开始公开对外出租门面,陆续收取了一部分租金。为了感谢刘发孝在搬迁工作上为其争取了时间,加之事前对刘发孝的许诺,因此,1998年7月,当刘发孝打电话约刘某某到渝北区一卡厅喝茶时,刘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交给刘发孝,刘发孝收下后乘出租车直接回了家。
    1998年12月,刘某某到刘发孝的办公室,以拜年为名,将一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给刘发孝作为感谢费。
    刘发孝作为一名党多年培养的领导干部,为谋私利,在任重庆市建材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市建材局的某联合改造工程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前后三次共计收受承包方刘某某贿赂共计4.5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128套“放心”住房被抵押 抗诉为他们讨回公道

    1997年6月至1998年4月,叶义保等128住户花了大半辈子的积蓄,先后从重庆红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购得龙溪镇“红河苑”住房并陆续入住。买房时,见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国土使用证、规划许可证都是齐全的,所以,对房子的一切都很放心。谁知,“放心”的房子偏偏出了问题。不久,法院查封了大楼的部分空置房,重庆经纬典当行派出保安驻守小区,说红河物业公司把房子抵押给他们了,法院已作出判决,责令住户立即搬出房外,并将不在家住户的门用铁条焊死,不准未入住的住户入住,还想把已入住的房屋门用钢条焊起来。为此,双方多次发生冲突,惊动110出警平息。许多住户吓得不敢回家,联名上书市政府、市人大、市公安局等部门,请求保护人身安全。与此同时,与红河公司联合建房的重庆春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渝北区龙溪通用材料经营部得知红河公司私自将共同所有的房子抵押后,也忧心如焚。由于此案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他们怀着一线希望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红河苑”商住楼系红河公司与春益公司、龙溪经营部三方联合开发建设,1998年4月,红河公司把已卖给住户但未到房屋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的128套房子以及尚未卖出的住房共148套,私自向重庆经纬典当行抵押贷款450万元,贷款期限25天,并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而其他两个联建单位并不知情。到期后,由于红河公司无法还贷,典当行便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为质押贷款,无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与红河公司签定的抵押贷款协议违法了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遂判决:1、红河公司民经纬典当行签订的贷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均无效;2、由红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典当行归还借款450万元及利息。判决下达后,典当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典当行有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主体资格,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典当行与红河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红河公司不能清偿贷款时,有从抵押房屋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终审法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典当行与红河公司签订的合同侵犯了春益公司及龙溪经营部的权利,且违法了金融法规,不应认定为有交效,遂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重庆直辖以来的第一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典当行未经批准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行,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关于“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不得经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其与红河公司签定的抵押合同无效。且典当行在审查红河公司提交的预售许可证和土地证时,对两证明确载明的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和联建人的情况是明知的,但典当行却并未要求红河公司出具土地共有人及联建各方同意将共建房屋用于抵押贷款的书面证明或授权书,亦未向项目联建其他方了解房屋的权属状况。因此,典当行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对造成抵押合同无效应承担过错责任。遂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至此,一场打了五年的官司终于划上圆满句号,128家住户终于真正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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