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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民”与“官”的对决,法律站在哪一边?
时间:2004-01-01  作者: 不详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2年11月28日,重庆市开县顺民出租车公司驾驶员贾祖权,将一面绣着“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感谢检察官为他伸张正义,讨回了公道。两年前万州天城运管所对他的错误处罚,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终于使他这个与政府机关打官司的小老百姓最终胜诉。
    2000年6月,为了规范从开县至万州的出租车营运秩序,万州区运管处牵头,召集开县运管所、天城运管所等部门开会研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其中规定:开县出租车载客到万州,从新万开路到大桥天子路天城交通局院内下客,不得经新大桥进入主城区,下客后返回,严禁排队揽回程客,违者将按异地经营予以处罚,由天城运管所负责管理。会议纪要形成后,有关部门便要求跑万开线的出租车申请领取线路牌。开县出租车司机贾祖权认为,会议纪要明显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未去领取定点线路牌。
    2000年10月30日,贾祖权应学生家长的要求,从开县载客到万州赛德国际学校(需穿越万州主城区),途经万州新大桥时被天城支管所执法人员拦截,乘客被赶下车。天城运管所作出行政决定,认定贾祖权为异地经营,罚款2500元。
    贾祖权交纳罚款后,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贾祖权不属于异地经营,遂判决撤销天城运管所处罚决定并赔偿贾祖权差旅费200元。判决下达后,天城运管所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运管部门作出的会议纪要有其合法性、合理性,不与法律相抵触,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天城运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生效后,贾祖权不服,于2000年4月,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万州区检察院通过调阅案卷审查后认为:会议纪要从内容上看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从形式上看,不具备规范法律文件的要件,既不是地方法规,也不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且未对外公开发布,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贾祖权从开县载客到万州赛德国际学校经过万州新大桥的行为属合法行为,不应受行政处罚。为此,万州区检察院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提起抗诉,第二分院又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02年8月2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1月7日,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遂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贾祖权二审输了的官司,终于改判过来。

通讯员:牟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