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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十年讨回的公正
时间:2004-01-01  作者: 不详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提起那场旷日持久历时十年的官司,重庆市奉节县公平区乡镇企业供销部经理游兴奎便抑制不住心中的激动。浸出眼眶的泪水饱含着十年官司的酸甜苦辣,更充满对检察机关的无限感激。

1991年12月13日,原重庆市奉节县公平乡镇企业供销经理部(简称公平经理部,下同)与安徽省无为县的个体户高峰签订煤炭供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公平经理部供给高峰统煤1100吨,发往南京水泥厂,价格为抵港价每吨118元,包括航运费。高峰预付了23800元货款。同日,公平经理部与重庆市巫山县航运公司又签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以每吨37元的价格委托巫山航运公司将1100吨煤运往南京。合同签订后,公平经理部预付了部分运费。12月14日,巫山航运公司将煤装截后运往南京。12月15日,高峰持公平经理部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向巫山航运公司提出改到达港为新港,巫航司同意。12月29日,巫山航运公司按照高峰要求,将一部分煤运至新港,将另一部分煤运至三山码头。高峰将煤以130的价格出售后,交给巫山航运公司一张4万元的汇票和现金19500元,其余货款全部由高峰等人领取。之后,公平经理部向巫山航运公司催要货款无果,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平经理部给高峰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权限为全权按照合同销售,《供销合同》上规定的到达港为南京港,故高峰无权改变合同所规定的到达港,巫山航运公司仅凭高峰所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而改变到达港是错误的,且改变了同一运单货物的一部分的行为,违反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平经理部与高峰是供销关系,却又委托高峰为本单位业务员,也有一定过错。故判决:巫山航运公司非法取得的煤炭货款4万元给付公平经理部,并赔偿其煤炭损失34800元,合计74800元,扣除公平经理部尚欠的运费29000元后,巫山航运公司应给付公平经理部45600元。宣判后,公平经理部不服,认为1100吨煤,就算按成本价算也应有8万元的收入,而法院判决仅给付4万多元,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公平经理部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重新判决:由公平供销经理部给付巫山航运公司运输费、延港损失费等共计113593.61元。宣判后,公平经理部法定代表人游兴奎眼前一片漆黑,按再审判,公平经理部连1100吨煤炭不要,还得给付巫山航运公司10多万元,难道这个小小的乡镇企业只能破产?

1999年3月,游兴奎来到重庆市奉节县检察院申诉,奉节县检察院远赴江苏等调查取证,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遂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2001年2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再审,认定高峰的代理权期限已失效,巫山航运司只能对公平经理部负责,无权改变港口和处理货物。故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判令巫山航运公司赔偿公平经理部煤炭损失85500元及货款资金利息。至此,这起历时十年,经四次审理的官司终于得到公平的判决。


本站通讯员:吴明权、郭爱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