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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善意取得终有效 检察抗诉促改判
时间:2004-01-01  作者: 不详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刘帮强与陆素云、陆建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获得改判。
    陆素云、陆建忠系同胞姐弟。其母在武隆县巷口镇后街2组17号有房屋一幢。1994年5月,陆素云、陆建忠共同出资将原房拆除新建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共同均有其所有权,但房屋所有权证不变更。1998年,陆素云到外工作生活,将房屋交由其母看管。1999年9月,陆建忠在未经其母同意及告知陆素云的情况下,将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拿到房管部门将整幢房屋变更为自己所有。同年11月,其母去世,同月29日,陆建忠将此房以65000元价格卖给刘帮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0年4月,陆素云得知房屋被出卖后,遂诉至武隆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武隆县人民法院认为刘帮强是合法购买,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认定买卖有效。陆素云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陆素云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应有优先购买权,判决刘帮强与陆建忠的买卖无效。刘帮强不服此判决而申诉到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武隆县人民检察院院审查后认为:房屋所有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确认为准,陆建忠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产权人,刘帮强基于对房屋产权证的信赖,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关系上是合法的。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确认刘帮强与陆建忠房屋买卖有效。陆素云所受到的损失应当向陆建忠追偿。

通讯员黄坤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