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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诉:迈出可喜第一步
时间:2004-01-17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所谓民事公诉,一般是指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当事人又没有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相关单位的民事起诉。自去年7月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加大对民事公诉工作的探索,通过办理28起民事公诉案件,为国家挽回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主要是针对企业在破产转制中,国有资产被低价转卖,造成国资流失,或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问题、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发生后,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提起民事公诉或督促、支持相关单位进行民事诉讼。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创举,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是个空白。
我市首例民事公诉案件,是巴南区检察院去年7月督促巴南区财政局起诉的,重庆东泉丝绸厂与杨凤抵价变卖国有资产案。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重庆东泉丝绸厂私下将一间价值28万余元的门面只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于是,巴南区检察院向负责监管国有资产的巴南区财政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起诉,法院审理后,巴南区检察院两名检察官还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今年3月,此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重庆东泉丝绸厂与杨凤的房屋买卖合同,流失的5万元国有资产得以追回。
民事公诉,对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重庆市检察机关将作进一步的探索,今后的路还很长。首先,除国有资产流失外,还有大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行为。如环境公害污染、行政违法、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等,检察机关可在提起这些方面的公益诉讼上作有力的探索。其次,由于我国立法上存在的法律空档,导致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大量存在却得不到追究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民事公诉的主体及法律地位问题,如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其法律地位如何定位,它有何权利与义务,它向法院发出的支持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等等。
重庆市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工作虽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面临的问题还很多,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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