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重庆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4-06-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判决的一故意伤害案提起抗诉获改判。原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朝阳、谭继高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三年。市院抗诉后,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改判被告人谭朝阳、谭继高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三年。

1999年5月17日,被告人谭朝阳、谭继高因琐事与被害人谭国民、谭文华发生争执,被告人谭朝阳用匕首猛刺谭文华两刀,被告人谭继高持耙锄击打谭文华头部,致谭文华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锐器刺伤肺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9月22日,被告人谭朝阳在潜逃至广州时又对女青年樊某实施抢劫,被抓获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杀人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朝阳出于报复心理,持刀伤害谭文化并致其死亡,被告人谭继高帮助谭朝阳打伤谭文华头部,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谭朝阳还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并认定谭朝阳向当地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被告人谭朝阳杀害谭文华是有准备的行为,使用的工具是锋利的尖刀,刺杀的部位是足以致人性命的腹部和背部,采取的方式是不顾一切的乱杀,事后对被害人弃而不顾,从而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谭文华死亡的结果,因此,谭朝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关于自首的问题上,检察机关认为:谭朝阳虽然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其作为追逃的对象在公安机关全国联网的网络上发布,说明谭朝阳杀人一事已被各地公安机关掌握,故其行为不能视为自首。另外,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没有适用累犯的规定也予以纠正(谭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刑满释放),同时综合谭朝阳在潜逃中又犯抢劫罪、一审判决后又在狱中打人行凶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谭朝阳罪行极其严重,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通讯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