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为0.8厘米较真 检察官细审文证避免了一错案发生
时间:2004-06-09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公诉案件时,因0.8厘米之差,认定该案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从而避免了一件错案的发生。

       2003年3月27日,家住丰都县高家镇的谭某在其经营的休闲屋与客人梁某等人发生口角,梁某随行的人与谭某发生抓扯,被人劝开后,梁某又与谭某之妻发生争吵并抓扯,谭某一气之下就从床头抓起一把小刀,冲出去将梁某刺伤。当日,公安机关接报调查,并于4月24日,以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取保候审。

       12月初,该案移送丰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丰都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全案,发现该案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构成轻伤存在疑问,经该院法医仔细审查后仍有疑点,遂通知被害人来院进行损伤程度复核检验。经认真仔细地复检后,发现被害人的损伤系左颞发际处有一条5厘米长的创口,其中外露于面额部的创口疤痕长度只有2.2厘米,与“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关于轻伤的规定相差0.8厘米,故认定该案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只属轻微伤。

        据此,该院认定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现公安机关已采纳了该院的建议,该案当事人进行了民事调解。

                                                    本站通讯员廖继红、罗恩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