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检察建议纠正程序违法 当事人获得公正判决
时间:2004-02-06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纠正了该区法院一起裁判民事纠纷程序违法案。

  杨正开与汪昆乾于1997年11月2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由杨正开将座落在重庆北碚偏岩街道的地屋两间租给汪昆乾使用,月租金15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同时杨正开借桌子两张、板登五根、木板一张、锅灶炊事用具等给汪昆乾使用。

      2002年2月24日零晨2时零2分汪昆乾承租杨正开拥有的房屋起火,两间租赁房屋被烧毁。杨正开的房屋被烧毁后,申请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其街房残值11700元,借用的家俱估价820元,尔后杨正开找汪昆乾协商赔款未果,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正开、汪昆乾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汪昆乾在承租杨正开的房屋时,应对该租赁物进行妥善管理,由于汪昆乾的失职,使其租赁物(杨正开拥有的街房)被烧毁,汪昆乾应负赔偿责任。杨正开要求汪昆乾按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价格进行赔偿的请求合法有效,应予支持。汪昆乾认为系电压过高引起的火灾属于自然灾害不同意赔偿的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由汪昆乾赔偿杨正开房屋财产损失12520元。

      汪昆乾不服北碚区人民法院(2002)碚柳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2002年2月24日02时02分北碚区偏岩镇偏岩老街40号发生火灾,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北碚区公安分局消防处先后对火灾原因认定为两次不同结论,所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故建议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北碚区法院收到北碚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后,经再审认为:当北碚区公安分局消防处作出的火灾原因事故责任认定书被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撤销后,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尚未作出之前以原认定书为依据,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碚区人民法院(2002)碚柳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本站通讯员: 张卫 喻其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