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党校教师李兴才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在法庭上全盘翻供,拒不吐真,但检察官明察秋毫,从其案卷材料中提到了铁证,认定陈兴才挪用公款111336.1元,使其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间,被告人陈兴才在任垫江县党校“金融专业班”和“小教师资格班”的班主任期间,收取120名学员学费72100元,代管费39236.1元,共计111336.1元不交财政服务部或学校财务室入账,擅自将该款用于自己搞养殖业、子女读书、调动工作、妻子治病等。发案后,被告人陈兴才先后6次向党校退款53275元,重庆市垫江县检察院追回余下的公款59736.1元。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陈兴才推翻在侦查过程中的全部供述,狡辩说:“侦查时的供述是按办案人员需要供述的,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现,是办案人员诱供的……”。为了不枉不纵,严惩犯罪,主办该案的检察官重新审查了陈兴才的供述、120名学员的证词及相关证据,认定陈兴才在侦查中的供述真实可靠,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各种间接证据形成锁链,锁定了陈兴才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站通讯员雷中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