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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土地爷”吃钱被判刑
时间:2004-02-20  作者: 本站通讯员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19日,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侦办并提起公诉的陈东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经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追缴被告人陈东犯罪所得赃款13000元。

 陈东,男, 35岁、高中文化,原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主任。2003年9月1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2年6月,陈东在担任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保管单位印章之便,采取偷盖单位公章,冒签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名,用本单位20万元人民币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分行营业部贷款16万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案发后,已归还了全部贷款16万元。

  1998年7月至12月,陈东在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工作期间,经办涪陵兴华花园项目房屋折迁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折迁户周某、任某的贿赂款13000元,并为其谋利益。

 陈东在检察机关接受审查时,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陈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陈东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成立,给予以从轻处罚。 本站通讯员:苏 勇